過境通行權

過境通行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海峽沿岸國和過境者的權利和義務,即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而其在行使過境通行時,應毫不遲延地通過或飛越海峽,並遵守沿岸國所制定的有關的法律和規章,不得對沿岸國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海峽沿岸國不應妨礙或中止過境通行,不得對過境船舶有所歧視,並應將其所知的對航行有危險的情況妥為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過境通行權
  • 外文名:right of transit passage
  • 表達式:應遵守有關的國際規章、制度和慣例
  • 套用學科:法律
  • 適用領域範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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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通行權

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之間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各國船舶和飛機享有的,為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與飛越的權利。行使過境通行權不能對海峽沿岸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應遵守有關的國際規章、制度和慣例。海峽沿岸國有權制定有關過境通行的法律和規章。

過境通行

依照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外國船舶或飛機自由地和繼續不停地、迅速地通過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即使該海峽是完全處在沿岸國的領海範圍以內),由公海的一個海域或一個專屬經濟區到公海的另一個海域或另一個專屬經濟區的航行。但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大陸和該國的一個島嶼所形成,而在該島嶼向海峽方面有一條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同樣便利的航路可用,則不得在該海峽作此種航行。
船舶和飛機在行使過境通行權時,必須:
(1)必須繼續不停地、迅速地駛經或飛越海峽;
(2)避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施加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包含的國際法原則;
(3)避免作以通常方式進行不間斷地和迅速地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但因不可抗力,因遇難或為拯救遇難時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過境通行制度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創設了“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和“群島水域”兩個新海區,也為這兩類海區規定了一種新的通行制度:過境通行制,即任何外國船舶和飛機均可在“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和“群島水域”的海道上通過,不受阻礙,但通過中的船舶和飛機應遵守海峽沿岸國和群島國為此而設立的法律法規。
過境通行指所有外國船舶或飛機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之間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以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飛越自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海峽沿岸國和過境者的權利和義務,即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而其在行使過境通行時,應毫不遲延地通過或飛越海峽,並遵守沿岸國所制定的有關的法律和規章,不得對沿岸國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海峽沿岸國不應妨礙或中止過境通行,不得對過境船舶有所歧視,並應將其所知的對航行有危險的情況妥為公布。?
過境通行與無害通過有不少相同之處,但兩者又有許多差異,主要區別在於:
過境者有所不同。過境通行適用於所有船舶和飛機,包括潛艇水下潛行通過和軍用船舶飛機的通過。而無害通過則主要適用於非軍用船舶,軍用船舶通過要受到限制,即使在沿岸國同意的情況下外國潛艇通過也須上浮水面並展示國旗,無害通過不適用於外國航空器。
權利和義務有所不同。沿岸國對適用無害通過制度的海峽擁有較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海峽更廣泛的管轄權,公約對外國船舶在無害通過時所規定的義務,要更嚴格、具體。相反,船旗國對過境通行是介於無害通過與航行自由之間的航行制度,它既保持了沿岸國的主權和管轄權,又使過境船舶和飛機享有更多的權利和自由。

過境通行權的例外

(1)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和外國領海之間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
(2)雖為連線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之間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但該海峽是由沿岸國的一個島嶼和該國大陸形成的,而且該島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
(3)穿過某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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