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剩犯罪(surplus crime) 是指 “犯罪過剩”、“過度犯罪”。無意識動機犯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意志薄弱和缺乏而造成犯罪衝動過剩,行為人在輕微刺激下爆發異常強烈的情緒,產生與原因不相稱的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
有以下幾種情況:(1)反應性衝動。一有衝動,行為便毫無阻擋地、瞬間機械地被發動。(2)爆發性衝動。因內部心理壓力的積累,衝動行為可由微小刺激一觸即發。(3)情感性衝動。缺乏理智和自控,因微小的不滿情緒而發作。(4)觀念性衝動。受強迫觀念的影響和支配產生的衝動行為。形成此種犯罪的主要原因:(1)現代社會生活的急劇變化,信息超載,使人難以適應,心理衝突加劇,精神長期處於高度緊張狀態,隨著心理壓力、挫折體驗、消極情緒的不斷積累,超過個體的心理承受力,可能誘發犯罪;(2)大眾傳播媒介對相關事件的渲染性報導,產生一定暗示作用;(3)與精神病、人格障礙有關,因變態心理的作用,行為人產生不可遏制的犯罪衝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