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24年4月,《運輸機場殘損航空器搬移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行業公開徵求意見。
檔案全文
運輸機場殘損航空器搬移管理辦法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
(本辦法在《運輸機場殘損航空器搬移管理辦法》基礎上修改,帶刪除線的為刪除內容,黑體字部分為增加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運輸機場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提升搬移能力和效率,儘快恢復機場正常運行秩序,依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管理規則》,參考國際民航組織《附屬檔案 14-機場 第 I 卷 機場設計和運行》《機場服務手冊 第五部分 殘損航空器搬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的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適用本辦法。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是指機場圍界以內區域以及圍界外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區域距機場每條跑道中心點 8 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第三條 殘損航空器是指因為不同的原因喪失其機動性且妨礙機場正常運行的航空器,一般包括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機坪或者發生事件導致受困、受損、解體的航空器以及事故後的殘骸。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本地區轄區內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航空器運營人負責承擔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主體責任,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受航空器運營人委託,根據殘損航空器搬移委託協定(以下簡稱搬移協定)組織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六條 殘損航空器搬移應當遵循預案完善、準備充分、協同有力、處置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一般航空器運營人管理要求
第七條 航空器運營人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搬移協定,除非在其運行的機場配備足夠數量的搬移設備和人員,並經過培訓和演練具備與運行機型相匹配的殘損航空器搬移組織和實施能力,自行組織開展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委託機場管理機構實施殘損航空器搬移。
第八條 航空器運營人委託機場管理機構實施搬移的,應當在簽訂機場使用協定(或者地面服務保障協定)時,與擬運行機場(包括備降機場)的機場管理機構簽訂搬移協定(以下簡稱搬移協定)(見附屬檔案1),或者在機場使用協定(或者地面服務保障協定)中明確殘損航空器搬移條款。
搬移協定或者條款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二) 委託搬移的機型;
(三) 關於航空器技術資料的提交條款;
(三四)二次損傷免責條款;
(四五)搬移收費條款;
(五六)雙方殘損航空器搬移決策人(或者授權的決策人),負責的部門、聯繫方式。
第九條 航空器運營人申請航線經營許可時,應當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提交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的搬移協定或者自身具備殘損航空器搬移組織和實施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航空器運營人應當指定部門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日常管理工作,並在總部和分支機構分別配備2名以上殘損航空器搬移技術人員,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的管理、培訓、演練和指導等工作。
航空器運營人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組織和實施的,殘損航空器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作為殘損航空器搬移指揮官,對現場搬移工作進行統一指揮和協調。
第十一九條 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向機場管理機構核實並提交最新的飛機恢復手冊(中、英文版),並持續更新。航空器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一)飛機維護手冊搬移部分(中文版);
(二)殘損航空器搬移技術方案。
如有新機型投入運行,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在新機型投入運行 30 日前,補充提交新機型的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制定殘損航空器搬移預案,並提交機場管理機構,搬移預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組織機構及職責;
(二) 運行機型在不同損傷情形下的搬移方法;
(三) 搬移培訓和演練;
(四) 殘損航空器搬移相關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如機務人員(結構和系統工程師)、飛行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技術支持人員等;
(五) 航空器恢復設備清單。
第十三條 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制定殘損航空器搬移培訓大綱,對本單位搬移人員進行經常性培訓(見附屬檔案2),並定期組織殘損航空器搬移演練;或者參加機場管理機構組織的殘損航空器搬移培訓和演練。
第三章 機場管理機構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具備與機場可使用的最大機型相匹配的殘損航空器搬移能力。
搬移能力是指機場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章和本辦法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搬移設備和人員(均含自配和協定支援),並經過培訓和演練具備殘損航空器搬移的組織和實施能力。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日常管理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受航空器運營人委託實施搬移的,機場管理機構殘損航空器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作為殘損航空器搬移指揮官,負責對現場搬移工作進行統一指揮和協調。
第十六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場擬運行的機型、運行量、設備配備等因素評估配置足夠數量的殘損航空器搬移人員,並配備 2 名必要的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培訓、操作指導的技術人員,不同類別機場的配置標準如下:
(一) 年旅客吞吐量高於4000萬人次(含)的機場至少配置6名;
(二) 年旅客吞吐量高於1000萬人次(含)、低於4000 萬人次的機場至少配置4名;
(三) 年旅客吞吐量高於200萬人次(含)、低於1000 萬人次的機場至少配置3名;
(四) 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以下的機場至少配置2名。
第十七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殘損航空器搬移預案,制定過程中應當徵求有關單位的意見。搬移預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組織機構及職責;
(二) 與航空器運營人之間的信息傳遞流程和要求,以及協商決策流程;
(三) 各種本場運行機型在不同損傷情形、不同場地條件下的搬移方法;
(四) 搬移培訓及演練;
(五) 搬移自有設備、人員清單(含專家名單及專業);
(六) 救援支援單位信息表,包括航空器運營人、其他機場、當地有關單位等可支援的殘損航空器搬移設備清單和人員及聯繫方式。
參與搬移工作的其他單位也應當制定相關預案或者程式,並與機場管理機構制定的搬移預案相協調。
第十八三條 搬移設備主要包括移動設備、起重和支撐設備、地面加固設備和拴系設備等(見附屬檔案 13)。
(一) 移動設備主要包括搬移拖車(或者平板車)、牽引車、起落架掛具等;
(二) 起重和支撐設備主要包括吊車、吊裝索具、頂升氣囊、千斤頂等;
(三) 地面加固設備主要包括活動道面或者枕木、鋼板、碎石、其他新型高強度板材以及混凝土材料等;
(四) 拴系設備主要包括鋼索、繩索等。
搬移拖車、頂升氣囊、起落架掛具、活動道面、吊裝索具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民航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場擬運行的機型、運行量、氣候環境、飛行區土面區土質狀況等實際情況開展搬移設備配置需求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配置搬移設備。根據相關規定和需求評估,確需配置搬移拖車、吊裝索具、頂升氣囊、起落架掛具等主要搬移設備的,應當按照配置標準配備適宜的型號和足夠的數量(見附屬檔案 24)。搬移設備可以全部自配,或者部分自配和部分協定支援的方式配置。
飛行區指標為 4F 的機場、E 類飛機年起降架次超過 2000 架次的 4E 機場應當自配搬移拖車和頂升氣囊,4E及以上機場應當自配頂升氣囊,其他機場一般可不自配;每個機場應當至少自配 1 套起落架掛具(儘量為通用型)和 1 套吊裝索具;其他需要自配的設備類型和數量根據評估需求確定。
除了上述必須自配的設備外,對於在發生突發事件起 4 小時之內可能獲得的搬移設備(頂升氣囊除外,只要在實施搬移前支援到位即可),可以不自配,但應當有明確的救援支援協定。
鼓勵機場集團設立區域殘損航空器搬移支援中心,根據支援需求配備足夠類型、數量的搬移設備。
當機場使用的最大機型擬發生變化、新機型在機場運行前或者開展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搬移設備配置適用性評估。
第二十條 除了必須自配的起落架掛具和吊裝索具設備外,對於自發生突發事件起4小時之至下列時限內,可能獲得的搬移設備(搬移拖車、頂升氣囊支援除外,無具體時限要求,只要在但需要在實施搬移前支援到位即可),可以不自配,但應當有明確的支援協定:(一)年旅客吞吐量1000萬人次(含)以上的機場,最長為4小時;
(二) 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含)以上、100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最長為6小時;
(三) 年旅客吞吐量50萬人次(含)以上、20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最長為8小時;
(四) 年旅客吞吐量5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一般最長為12小時,對於高高原機場、偏遠地區機場可延長至24小時。
第二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支援單位結合支援設備類型和數量、人員數量,對運輸方式、路線、支援時限等進行評估,並在支援協定中進行明確,確保第一時間支援到位。
第二十二條 對於新建和涉及飛行區指標等級提升的改
(擴)建機場,應當在項目前期階段開展搬移設備配置評估,提出殘損航空器搬移設備配置方案或者完善方案,並將設備配置費用納入工程費用。
第十四條 殘損航空器搬移人員應當熟悉搬移預案,熟練操作搬移設備,掌握搬移方式(方法)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場擬運行的機型、運行量、設備配備等因素評估確定殘損航空器搬移人員數量,其中至少配備 2 名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培訓、操作指導的技術人員。
第二十三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殘損航空器搬移培訓大綱,對殘損航空器搬移人員進行經常性培訓(見附屬檔案2)。,培訓內容應當至少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航空器技術資料、搬移預案、設備操作、相關案例等。
鼓勵千萬級以上機場或者省會機場設立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基地。
航空器運營人及其他參與搬移工作的其他相關單位也應當對本單位搬移人員進行經常性培訓,或者參加機場管理機構組織的殘損航空器搬移培訓。
第二十四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器運營人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殘損航空器搬移實操綜合性演練,綜合性演練可以與機場有關的應急救援演練合併實施。每年不定期組織殘損航空器搬移單項演練或者桌面演練。
航空器運營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參與機場管理機構組織的殘損航空器搬移演練。
第三四章 實訓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鼓勵機場集團設立區域殘損航空器搬移支援中心,根據支援需求配備足夠類型、數量的搬移設備和運輸設備。
第二十六條 鼓勵千萬級以上機場或者省會機場的機場管理機構、航空器運營人、其他單位或者機構設立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基地(以下簡稱實訓基地)。
第二十七條 申請實訓基地的單位或者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向民航局提交申報材料:(一)具備完善的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
(二) 具有滿足實訓需求的訓練場地(包括軟質土面區、道面或者硬質土面區);
(三) 至少配備3名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教員;
(四) 滿足實訓需求的殘損航空器搬移設備;
(五) 至少配置1台滿足不同情境實訓需求的C類及以上退役航空器或者模擬航空器;
(六) 滿足要求的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大綱;
(七) 其他相關要求。
實訓基地經民航局認定後予以授牌,並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見附屬檔案5)。
第二十八條 實訓基地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大綱應當符合實訓的一般要求(見附屬檔案6),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實訓對象;
(二) 實訓教員資格要求;
(三) 實訓方式;
(四) 實訓類型、學時及考核要求;
(五) 實訓內容,包括理論培訓(含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標準、指南等)和實戰訓練的科目(涵蓋殘損航空器搬移全流程);
(六) 實訓記錄的要求;
(七) 頒發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合格證的要求等。
第二十九條 實訓基地應當制定年度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計畫,按照計畫組織開展實訓工作,並進行考核。對於考核合格的參訓人員頒發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合格證書。
實訓合格證有效期為三十六個月,復訓應當在初訓或者前一次復訓有效期內完成。如果復訓是在前一次實訓的最後三個月有效期內完成,則該次復訓的有效期自復訓完成之日起開始延長,直到前一次實訓失效日起三十六個月為止。
第三十條 擬作為殘損航空器搬移指揮官的人員、搬移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實訓基地組織的實訓(含初訓和復訓)。其他參與殘損航空器搬移人員可以視情參加實訓基地組織的實訓。
第三十一條 實訓基地應當建立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受訓人員姓名、實訓時間、實訓教員的姓名、考核成績、表明已通過考核的證據(試卷)、簽到記錄等情況,實訓檔案至少保存五年。
第五三章 搬移要求
第三十二十七條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航空器突發事件後,殘損航空器需要搬移的,航空器運營人或者受委託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指定搬移指揮官,並按照搬移協定、搬移預案、搬移協定和現場情況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制定搬移實施方案,並做好設備、人員調配工作。
航空器運營人委託機場管理機構實施搬移的,應當及時提供航空器配載信息(包括貨物裝載信息、油料信息等)以及相關技術支持,並積極配合機場管理機構制定搬移實施方案。
其他相關單位應當配合航空器運營人或者受委託的機場管理機構做好殘損航空器搬移準備工作。
第三十三五條 應急救援現場的滅火和人員救護工作結束,經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同意後,航空器運營人或者受委託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迅速將殘損航空器搬移,並最大限度地在建議時長內完成搬移工作(見附屬檔案 37),儘量減少對機場正常運行的影響。
第三十四二十六條 在實施殘損航空器搬移前,航空器運營人或者受委託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圍繞航空器開展安全風險識別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採取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防護。
第三十五二十七條 以下情形,機場管理機構可以按其制定的搬移實施方案,強行搬移殘損航空器,並儘量避免造成殘損航空器二次損傷。:
(一) 殘損航空器嚴重威脅其他航空器、機場航站樓及地面設施安全的;
(二) 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器運營人就搬移實施方案難以達成一致,影響搬移實施且嚴重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
(三)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實施強行搬移的。
第三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未經事件調查的部門同意搬
移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在實施搬移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方位拍攝航空器照片;(二)在地面上標註所有部件的位置;
(三)繪製事故現場圖,標明其移動前的狀態和位置。
第三十七二十八條 緊急備降等特殊情況下,需要搬移殘損航空器,但航空器運營人未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搬移協定的,航空器運營人應當配合機場管理機構制定搬移實施方案,由機場管理機構組織搬移。
第三十八條 在實施搬移時,航空器運營人和受委託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採取相關保護措施,儘量避免造成航空器二次損傷。若機場管理機構無主觀故意造成二次損傷的,不承擔二次損傷責任。
第三十九二十一條 搬移過程中,航空器運營人和受委託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全程做好現場錄像、拍照、記錄工作。
第四十二十二條 搬移完成後,航空器運營人和受委託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快速清理現場、恢復設施設備,儘快恢復機場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二十三條 搬移工作全部結束後,航空器運營人或者受委託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召集有關單位進行總結講評,對搬移預案中暴露出的不合理部分及缺陷等內容進行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
第六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十四條 地區管理局應當根據有關行政檢查計畫定期對航空器運營人、機場管理機構的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
第四十三二十五條 航空器運營人、機場管理機構、航空器運營人及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地區管理局對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整改檢查發現的問題。
第七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二十六條 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計算方法由有關各方本著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原則協商確定,並在搬移協定收費條款中予以明確。
航空器運營人未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搬移協定,而由機場管理機構實施搬移的,航空器運營人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向機場管理機構支付搬移費用。
第四十五條 航空器運營人應當賠償殘損航空器對機場管理機構等相關單位造成的損害,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設施設備恢復費用、運營損失費等。
航空器運營人認為機場管理機構在搬移過程中造成殘損航空器二次損傷的,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二次損傷情況應當委託具有相應鑑定能力的民航專業機構鑑定。
機場管理機構認為殘損航空器對機場設施設備等造成損害或者影響機場正常運行造成運營損失的,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十六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七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2202X年 7X月 1X日起施行。《運輸機場殘損航空器搬移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19號)同步廢止。
附屬檔案1
殘損航空器搬移協定(樣例)
鑒於XX航空器運營人(以下簡稱“甲方”)使用XX機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乙方”)管理的XX機場經營公共航空運輸業務,依據《運輸機場殘損航空器搬移管理辦法》要求,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甲乙雙方殘損航空器搬移事宜,達成如下協定:第一條 協定目的
為儘可能減少航空器突發事件帶來的人員和財產損失,按《運輸機場殘損航空器搬移管理辦法》中規定,甲方委託乙方負責組織、協調甲方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確保全全、快速、高效搬移殘損航空器,以儘快恢復乙方機場及其他航空器運營人的正常運行為目的而簽署本協定。
第二條 服務項目
乙方負責組織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具體包括但不限於:制定殘損航空器搬移預案、組織制定搬移實施方案,協調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協調地方政府以及應急救援單位的支持,提供搬移所需的人員、設備以及相應技術支持。
第三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 甲方承擔殘損航空器搬移的主體責任,但因乙方制定的殘損航空器搬移實施方案有缺陷或者乙方在實施搬移過程中對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該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對其航空器進行處置並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一切後果,且在必要時向其航空器保險人、航空器製造商或者航空器所有者徵求意見。
(二) 甲方提供 24 小時聯絡方式,並保持這一聯絡方式持續有效,以備乙方能及時有效地通知甲方到達搬移現場。
(三) 甲方在接到有乙方通知後,甲方應指定工作人員代表甲方在 XX 分鐘內到達殘損航空器搬移現場。
(四) 需要搬移航空器時,在搬移準備階段,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航空器配載信息(包括貨物裝載信息、油料信息等)、相關技術資料以及技術支持,積極配合乙方制定搬移實施方案。
(五) 甲方有權對乙方殘損航空器搬移行動過程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涉乙方在殘損航空器搬移過程中按計畫所採取的行動。
(六) 甲方應當賠償殘損航空器對乙方正常運行造成的損害,賠償費用包括設施設備恢復費用、運營損失費等。
(七) 甲方不得拒絕或者拖欠乙方在殘損航空器搬移過程依照本契約約定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七) 由於航空器事故具有不可預見性,故甲方有義務在協定有效期間持續及時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航空器技術數據及航班信息,以使乙方隨時為殘損航空器搬移行動做出充分準備。
(八) 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在乙方運行的所有各機型恢復手冊、搬移預案等。如有新機型投入運行,甲方應當在新機型投入運行30日前,補充提交新機型的相關資料。
(九) 甲方應當對本單位搬移人員進行經常性培訓,或者參加乙方組織的殘損航空器搬移培訓;甲方應當參與乙方組織的殘損航空器搬移演練。第四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 乙方負責根據本協定組織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
(二) 乙方應在實施搬移前,根據按照搬移協定、搬移預案、搬移協定和現場情況等及時組織甲方及有關單位制定搬移實施方案,並做好設備、人員調配工作。
(三) 乙方應具備與其搬移能力相適應的搬移設備並保證其持續有效狀態。
(四) 乙方應有足夠經過訓練的操作人員使用搬移設備,並定期對各種搬移設備及搬移方法進行組織搬移培訓與演練。
(五) 乙方應在航空器突發事件發生後 XX 分鐘內將所需的自有搬移設備運抵現場,其他設備應在航空器實際搬移前 XX小時運抵。
(六) 以下情形,乙方可以按其制定的搬移實施方案,強行搬移殘損航空器,並儘量避免造成航空器二次損傷:
1.殘損航空器嚴重威脅其他航空器、機場航站樓及地面設施安全的;
2.乙方與甲方就搬移實施方案難以達成一致,影響搬移實施且嚴重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 3.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實施強行搬移的。
(七) 乙方應在條件準許情況下最大限度地減少航空器的重量,以降低搬移行動難度和風險,防止殘損航空器二次損傷。
(七) 乙方應在搬移現場保留足夠的消防和救護力量,以備應付突發情況。
(八) 乙方為甲方提供殘損航空器搬移服務為有償服務,在服務結束後有權按本協定第七條中的約定向甲方收取相關的費用。
(九) 乙方認為殘損航空器造成其正常運行的運營損
失,且甲方拒不支付相關費用的,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條 委託搬移的機型
甲方委託乙方搬移的機型:包括但不限於 、 、 。
第六條 二次損傷責任
乙方在實施搬移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儘量避免造成航空器二次損傷。若乙方無主觀故意造成二次損傷的,不承擔二次損傷責任。
甲方認為乙方在搬移過程中造成殘損航空器二次損傷的,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二次損傷情況應當委託具有相應鑑定能力的民航專業機構鑑定。
第七條 搬移收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殘損航空器搬移費用包括搬移單位人工費、搬移設備使用費、搬移設備折舊費、設備租賃費,消防力量待命費,機場基礎設施損失和清理費,支援單位人工費、支援設備使用費、支援設備運輸費等,具備收費標準及、結算方式及支付時間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第八條 殘損航空器搬移決策人甲方:
負責部門: 聯繫方式:
負責部門:
第九條 違約及賠償責任
(一) 由於甲方過錯或者不作為、藉口拖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配合乙方制定給出搬移實施方案、不同意乙方合理的搬移方案,使協定不能履行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索賠,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 由於乙方沒有與甲方溝通,擅自採取搬移措施造成甲方航空器二次損傷的,乙方應承擔航空器二次損傷的相應責任。但其責任限額不超過甲方航空器扣除保險補償後的實際損失,且任何情況下責任限額均不應超過該殘損航空器搬移施救服務收費標準,但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除外。
(三) 甲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殘損航空器搬移行動中所發生的費用,每延期一天乙方加收甲方應付未付款項總額 XX 分之 XX 的滯納金,但滯納金不應超過甲方應付搬移服務費用總額。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一) 凡違反本協定之規定的行為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對被違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 因本協定引起的或者與本協定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與本協定有關的或者應執行本協定所產生的協定雙方之間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約定採取以下方式:
(一) 雙方應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本協定及附屬檔案的訂立、效力、解答、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香港、澳門與台灣地區的法律除外)。
第十一二條 航空器事件調查
本協定不應影響民航管理部門(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主持進行的航空器事件調查工作,殘損航空器搬移施救行動均應在民航管理部門航空器事件調查取證後進行,除非得到民航管理部門的特別許可。
第十二三條 不可抗力
(一) 由於嚴重的水災、火災、地震、政府政策調整等和其他公認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本協定的一方無法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的協定義務,該方可就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部分不承擔未履行本協定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XX 小時內通知另一方,以減輕由此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在合理的期限內向另一方提供相關的證明。
(二) 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應的協定義務,並不承擔由此造成的責任。
(三) 如果不可抗力持續時間達 XX 日,契約將自動解除。
第十三四條 協定的變更或者解除
(一) 除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協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外,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協定,任何一方無權單方變更本協定的內容。
(二) 對於本協定及其所有附屬檔案的修改或者補充所形成的書面協定,必須經甲乙雙方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契約專用章並經協定甲乙雙方的法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後方能生效,並成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定的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五條 協定的生效及其他
(一) 本協定一式 X 份,甲乙雙方各持有 X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本協定有效期間,經雙方一致同意,可以協商對本協定進行補充或者修改。甲方有權提前 X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協定。(三)本協定自雙方蓋章且法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章並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X 年,到期後應當重新簽訂。
(四)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定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方。
以下無正文
甲方:
法人或者授權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人或者授權代表人:
日期:
附屬檔案2
運輸機場殘損航空器搬移培訓大綱(參考)
一、 培訓目標
為了規範運輸機場殘損航空器搬移培訓工作,確保培訓質量,提升與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要求相適應的搬移人員的業務能力,制定本大綱。
二、 培訓對象
航空器運營人或者機場管理機構參與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的人員均應當按照本大綱要求接受培訓,培訓對象分為以下三類:
(一)I 類人員,包括搬移指揮官,搬移技術人員等。
(二)II 類人員,與實施搬移相關崗位的人員,包括操作移動設備、起重和支撐設備、地面加固設備和拴系設備等崗位人員。
(三)III 類人員,除 I 類和 II 類外的其他人員,包括記錄員、安全員等。三、培訓方式
由航空器運營人或者機場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培訓,培訓教員一般由取得實訓基地頒發的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合格證的人員擔任,且需要取得航空器運營人或者機場管理機構的授權。
四、培訓類別
(一) 初始培訓
所有參與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的人員均應當參加初始培訓,培訓內容、最低學時及實施人員要求見表 1,培訓具體內容見本大綱第五節。培訓內容與其他業務培訓重合的,可以重複計算學時。
表1 初始培訓模組及最低學時要求
(二) 年度復訓
年度復訓是指向搬移指揮官和實施搬移人員提供的培訓,達到保持並增強以上人員對搬移工作有關要求熟悉程度的效果。復訓與上次培訓時間(初始培訓或者上一次復訓)間隔應當不超過 12年。
培訓內容應當涵蓋初始培訓課程內容,年度復訓的培訓內容由航空器運營人或者機場管理機構結合本單位實際情
況制定。
五、培訓內容
(一) 基礎知識
1.殘損航空器、航空器二次損傷等相關定義;
2.航空器結構,包括發動機、機身、起落架、輪胎等相關航空器術語以及頂升點、起吊點、牽引點等;
3.機場布局,機場平面布局、功能分區、跑道、滑行道、機坪、升降帶及其平整區、跑道端安全區、道面或者硬質土面區、軟質土面區、其他相關區域。
(二) 規章制度及其他相關檔案
1.殘損航空器搬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指南、標準等;
2.《附屬檔案 14-機場 第 I 卷 機場設計和運行》中關於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的內容;
3.《機場服務手冊 第五部分 殘損航空器搬移》;
4.機場使用手冊、應急救援預案、殘損航空器搬移預案等相關檔案。
(三) 設備操作
1.搬移設備的使用方法和用途講解;
2.搬移設備實際操作;
3.搬移設備的維護保養。
(四) 相關案例
殘損航空器搬移案例學習和解讀。
附屬檔案 3
主要搬移設備的用途簡介
一、 搬移拖車
搬移拖車是用於航空器發生事故或者起落架受損時代替起落架使用的航空器搬移救援的載重車輛。主要由拖車底盤平台和支承上裝(機身支承和機翼支承)組成,前起落架上裝支撐平台採用萬向結構設計,支撐寬度可進行調節;主起落架上裝支撐平台採用液壓翻轉設計,配有不同型號的增高架,滿足不同高度航空器的救援需求。單台搬移拖車的載荷與單線軸承載力有關,線軸越多承載力越大,如圖 1 所示。
平板車在殘損航空器搬移過程中可以代替搬移拖車使用,平板車的載荷與線軸承載力有關,線軸越多承載力越大。當起落架受損時,在平板車上一般墊有輪胎、頂升氣囊等柔性物體,避免機身與平板車直接接觸,將飛機航空器頂升後放置在平板車上,如圖 2 所示。
圖 1 搬移拖車使用示意
二、 吊裝索具
吊裝索具是用於航空器救援的起重裝置,主要由副吊
帶、主吊梁、副吊梁、主吊帶組成。吊裝索具各組成部分在設計上可根據機型大小進行拆卸組裝。通常在飛機航空器機身前後以及機翼處均有起吊點,在使用過程中,主要起吊點為前機身起吊點和機翼起吊點,後機身起吊點一般不受力,用於穩定飛機航空器。其中前後機身起吊點使用吊裝索具進
圖 3 吊裝索具使用示意
三、 頂升氣囊
頂升氣囊是在航空器救援中用於將傾覆的航空器頂升恢復至正常姿態的柔性可充氣物體,由獨立的氣囊單體層疊組成。在起落架未受損的情形下,需要配合牽引車進行搬移;在起落架受損的情形下,需要配合搬移拖車或者平板車等進行搬移,並需預留搬移拖車和或者平板車的作業空間。頂升高度不足時可以使用枕木搭建平台滿足頂升高度的需求,當單側主起落架部位受損時可使用多組氣囊進行頂升,如圖4 所示。
起落架掛具是作用於航空器起落架減震立柱,可使牽引車遠距離拖拽航空器行進的裝置,由牽引纜、起落架拴系帶、安全保護裝置、連線卸扣等組成。根據機型大小確定使用起落架掛具的長度,使用時繞過主起落架的減震支柱,再繞過起落架輪軸(雙輪式)或者輪軸架(小車式),然後用卸扣與安全裝置連線好,如圖 5 所示。
五、 活動道面
活動道面是鋪設在鬆軟濕滑地面上,便於陷入軟土地的航空器及救援車輛順利通過的一種臨時硬化設備,按結構分為平板式和捲曲式活動道面。平板式活動道面由移動作業路面結構單元、單孔連線件、雙孔連線件三部分組成,單孔連線孔和雙孔連線件主要位於移動作業路面的四個直角區域,連線兩塊移動作業路面結構單元。捲曲式活動道面主要由軟質移動式道面單元塊、單孔橡膠保護墊、雙孔連線保護墊和鋼釺四部分組成,用鋼釺將捲曲式活動道面固定在救援區域上,在一定救援條件下可用枕木、鋼板、碎石、其他新型高強度 板材以及混凝土材料等替代,如圖 6 所示。
圖 6 活動道面使用示意圖
六、 千斤頂
千斤頂是將飛機航空器頂起脫離地面的頂升裝置,根據作用區域不同分為機身千斤頂和機翼千斤頂,主要由鎖定螺帽、手搖泵、壓力表、氣動開關、輪子、萬向底座、氣管接頭等組成,用於更換飛機航空器主輪或者剎車時使用,在一定情形下可用於應急救援工作,如圖 7 所示。
圖 7 千斤頂使用示意
附屬檔案 4
主要搬移設備的配置標準
一、搬移拖車
應當按最不利情況,即可使用最大機型 3 個起落架全部損壞情形配置。前起落架部位搬移拖車承載能力不小于飛機航空器淨重的 3015%,單側主起落架部位搬移拖車承載能力不小于飛機航空器淨重的 4247.5%。
以某 E 類機場可使用最大機型 B747-400 為例,飛機航
空器淨重約 178 噸,前起落架部位搬移拖車承載能力為 53.426.7噸,需配備承載能力不小於 53.426.7噸的搬移拖車
1 台;單側主起落架部位搬移拖車承載能力 75.6584.55噸,因此單側主起落架需配備承載能力不小於 75.6584.55噸搬移拖車 1 台,兩側主起落架共需配備搬移拖車 2 台。具體型號由機場管理機構自行選配。
其他機型的搬移拖車按照上述計算承載力並選配型號。
二、吊裝索具
根據相關標準,吊裝索具主吊帶額定載荷一般為 30 噸、
60 噸、90 噸、120 噸、150 噸。
前機身部位吊裝索具載荷應當大于飛機航空器淨重的
3015%,一般為 1 套。後機身和機翼部位吊裝索具(或吊繩)載荷根據航空器損傷程度和為防範二次損傷要求進行充分評估後確定,總載荷應當大於航空器飛機淨重的 7085%;當機翼完好時,兩側機翼部位可使用吊繩起吊,單側吊繩載荷應大於航空器飛機淨重的 42.547.5%。每個機場應當至少按照本機場可使用的最大機型前機身部位載荷配備 1 套吊裝索具,年旅客吞吐量 1000 萬(含)人次飛行區指標4E及以上的機場可以適當增配;後機身部位需要的吊裝索具建議以支援協定的方式獲取。具體型號由機場管理機構自行選配。
以某 C 類機場可使用最大機型 A320-200 為例,航空器飛機淨重約 42 噸,前機身部位吊裝索具承載能力為 12.66.3 噸,需要配備至少 1 套 30 噸以上吊裝索具。
三、頂升氣囊
根據相關標準,頂升氣囊額定載荷一般為不小於 25 噸、
30 噸、40 噸、60 噸,最大頂升高度分別為 2 米、3 米、3 米和 3.8 米。
當起吊點受損,不適用吊裝索具起吊時,宜使用頂升氣囊頂升航空器恢復至正常姿態,一般應當至少按可使用最大機型兩側主起落架受損情形配置。單側機翼部位頂升氣囊承載能力應當大於航空器飛機淨重的 42.547.5%。在頂升過程中,儘量與吊裝索具配合使用,保持機身前後平衡。具體型號由機場管理機構自行選配。
以某 E 類機場可使用最大機型 B747-400 為例,航空器飛機淨重約 178 噸,單側機翼部位頂升氣囊承載能力 75.6584.55噸,單側機翼部位需配備1組 40 噸和1組60噸以上頂升氣囊,兩側主起落架部位共需配備2組 40 噸和2 組60噸以上頂升氣囊。
以某 C 類機場可使用最大機型為 A320-200 為例,根據相關規定和需求評估,確需配置頂升氣囊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該機場可以不自配,但應當以協定支援的方式獲取頂升氣囊,鑒於一般套用頂升氣囊搬移時航空器損傷和調查的實際情況,獲取時不受發生突發事件起 45小時之內的設備支援時限要求限制。
四、 起落架掛具
根據相關標準,起落架掛具牽引纜額定載荷一般為 20 噸、40 噸和 60 噸。牽引纜的荷載應當大於航空器飛機主起落架可承受的牽引拉力,通常按照牽引兩側主起落架的情形所需要的牽引拉力配置。對於飛行區指標4E及以上的機場可以適當增配。
以某 C 類機場可使用最大機型 A320-200 為例,航空器飛機淨重 42 噸,單側主起落架可承受的牽引拉力為 13 噸,單側主起落架部位需配備 1 套 20 噸以上起落架掛具,因此兩側主起落架部位共需配備 2 套 20 噸或者 1 套 40 噸(1 套 40 噸時可通過延長牽引纜分別連線至兩側主起落架部位使用,即相當於 2 套 20 噸)以上起落架掛具。
五、 部分機型參數表1 部分機型相關參數統計
序號 機型 機身長度
(米) 機身高度
(米) 機腹高度
(米) 淨重
(噸)
1 C919 38.00 12.00 - 41.50
2 B737-800 39.50 12.57 1.45 41.41
3 A320 37.57 11.76 1.72 42.40
4 A300 54.10 16.54 2.07 90.00
5 B747-400 70.60 19.40 2.08 178.76
6 B757-200 47.32 13.74 2.06 56.47
7 B767-300 53.70 16.00 2.13 86.34
8 B777-200 63.73 18.50 2.15 139.23
9 B787-8 56.70 16.90 1.70 110.00
10 A330-300 58.82 17.39 2.10 124.50
序號 機型 機身長度
(米) 機身高度
(米) 機腹高度
(米) 淨重
(噸)
11 A380 72.73 24.45 2.23 277.00
12 B747-8 76.40 19.40 2.12 185.97
註:1.C919 數據參考有關公開信息,其他數據來源於各機型飛機維護恢復手冊。
2.以上數據僅供參考,具體在評估設備配備需求時還要依據本機場實際運行
機型的飛機維護恢復手冊中的數據。
附屬檔案5
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基地認定程式
一、 申請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基地的單位應當向民航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 收到報名材料後,民航局根據下列情況對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基地的申請分別作出處理:
(一) 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後,民航局組織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邀請專家參與審查工作,專家人數由民航局自定,專家與申請單位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四、 對於審查發現的缺陷,民航局應當在審查完後一次性通報給申請單位。
五、 申請單位對缺陷採取相應彌補措施後,向民航局提交缺陷彌補措施報告。
六、 民航局經過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予以認定,並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七、 民航局應當對認定的申請單位予以掛牌,掛牌名稱為“XX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基地”。
八、 民航局原則上每五年對申請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一次核實。具體核實工作委託申請單位所在地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
九、 經民航局核實確認,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將以公告形式取消認定,並收回掛牌:
(一) 不再開展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工作的;
(二) 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能力不足的;
(三) 存在不適於繼續開展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工作的其他情形。
附屬檔案6
實訓基地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的一般要求
一、 實訓目標
旨在加強實訓基地管理,提高實訓基地培訓質量,提升行業搬移人員實戰能力。
二、 實訓對象
擬定的搬移指揮官、搬移技術人員,以及有需求的搬移實施人員。
三、 實訓教員
實訓教員由實訓基地自有人員或者邀請相關技術專家擔任。
四、 實訓方式
由實訓基地組織開展培訓,包括理論教學和實戰訓練。
五、 實訓類型、學時和考核要求
(一) 實訓類型
實訓類型包括初訓和復訓。
(二) 實訓學時
初訓和復訓學時不低於 32 學時,理論教學和實戰訓練均不低於 16 學時。
表2 初訓和實訓內容及最低學時要求
序號 教學形式 模組名稱 最低學時要求
1 理論教學 基礎知識 4
2 規章制度及其他相關檔案 8
3 相關案例 4
4 實戰訓練 設備操作 4
5 實訓科目 1 4
6 實訓科目 2 4
7 實訓科目 3 4
總 計 32
復訓學時不低於 20 學時,理論教學不低於 4 學時、實戰訓練不低於 16 學時。復訓的實戰訓練科目儘可能區別與初訓或上一次復訓的實戰訓練內容。
(三) 實訓考核
考核方式分為理論考試、現場提問、現場操作等。實訓考核滿分 100 分,其中理論部分 30 分、實訓部分 70 分。
五、實訓內容
(一)理論教學
1.基礎知識
(1) 殘損航空器、航空器二次損傷等相關定義;
(2) 航空器結構,包括發動機、機身、起落架、輪胎等相關航空器術語以及頂升點、起吊點、牽引點等。
2.規章制度及其他相關檔案
(1) 殘損航空器搬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指南、標準等;
(2) 《附屬檔案14-機場 第I卷 機場設計和運行》中關於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的內容;
(3) 《機場服務手冊 第五部分 殘損航空器搬移》;
(4) 組織與指揮、搬移預案制定、培訓與演練等相關內容。
3.相關案例
殘損航空器搬移案例學習和解讀。
(二)實戰訓練
1.設備操作
(1) 搬移設備的使用方法和用途講解;
(2) 搬移設備實際操作;
(3) 搬移設備的維護保養。
2.實戰訓練科目
實戰訓練科目應當結合航空器不同損傷情形設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搬移前準備,如人員到位、現場初步檢查、設備調用等;
(2) 臨時道路建設,如土面區清淤、硬化、坡度處理、道面鋪設;
(3) 航空器減重,如卸油、卸貨、航空器結構拆除等;
(4) 航空器穩定;
(5) 航空器頂升,如千斤頂頂升、頂升氣囊頂升等;
(6) 航空器起吊,如單台吊車起吊、多台吊車起吊等;
(7) 航空器回正;
(8) 航空器牽引,如向前牽引、向後牽引等。
六、 實訓記錄
實訓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受訓人員姓名、實訓時間、實訓教員的姓名、考核成績、表明已通過考核的證據(試卷)、簽到記錄,記錄至少保存五年。
七、 實訓合格證
對於考核 80 分以上的學員,頒發殘損航空器搬移實訓合格證書,合格證書由實訓基地自製;不同實訓基地的初訓和復訓結果互認。
附屬檔案7
一般情形的殘損航空器搬移建議時長
損傷分類 I (大類) 損傷情形 II
(中類) 搬移時長(小時)
道面或者硬質土面區 軟質土面區
CD類及
以下機型 DE類及
以上機型 CD類及
以下機型 DE類及以上機型
機身受損 航空器側傾,機翼觸地造成折損,機身嚴重破壞等事件但不必拆解 6.5 7 7.5 8
起落架受損 航空器本體及其他部位未發生嚴重損傷,起落架受損及未受損起落架下輪胎受損,無法靠起落架移動 5 5.5 6 6.5
航空器本體以及其他部位未發生嚴重損傷,起落架受損,無法靠起落架移動 3.5
4
4.5 5
輪胎/剎車轂受損 航空器本體以及起落架沒有受損,輪胎/剎車轂受損 3
3.5 4 4.5
其他情形 航空器本體沒有受損,因液壓系統、發動機故障等系統故障無法靠自身動力移動,但部件基本完好 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 殘損航空搬移情況 2.5 3
備註:對於連續雨天或者需要卸油情況下,在軟質土面區發生殘損航空器搬移事件的,搬移時長可在上述要求基礎上增加1小時。
說明:搬移時長=搬移完成時間-搬移起算時間
搬移完成時間是指殘損航空器搬移至指定區域的時間
搬移起算時間一般為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同意搬移的時間。如需要設備支援,且支援設備到達的時間晚於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同意的時間時,當設備到達的時間小於等於本辦法規定的設備支援時間的發生突發事件起 45小時的,以支援設備到達時間為起算時間;當設備到達的時間大於本辦法規定的設備支援時間的發生突發事件起 45小時的,以本辦法規定的設備支援時間發生突發事件起 45 小時為起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