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除害處理

運輸工具除害處理:如果外國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拒絕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除害處理,除有特殊情況外,準許 該運輸工具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立即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

基本信息,相關法規,各地實施,

基本信息

如果外國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拒絕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除害處理,除有特殊情況下,準許該運輸工具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立即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
除害處理包括熏蒸、消除、除鼠、除蟲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認可的機構按下列原則對出入境運輸工具作防疫消毒或除害處理。
(1)被人類檢疫傳染病傳染的運輸工具應作檢疫消毒處理。
(2)發現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齧齒動物或者病媒昆蟲的運輸工具應做除鼠、除蟲處理。
(3)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進境車輛,應進行輪胎消毒。
(4)裝運供應中國香港、澳門地區的動物回空車輛(包括汽車和火車),實施整車防疫消毒。
(5)裝運食品出境的貨櫃、車廂、船艙,在裝貨前應先清潔並作消毒處理。
(6)裝載進口動物的運輸工作抵達口岸時,上下運輸工具或接近動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防疫消毒,並執行其採取的其他現場防疫措施。
(7)裝運過境動物的運輸工具到達進境口岸時,由檢驗檢疫機構對運輸工具容器的外表進行消毒。
(8)裝載出口動物的運輸工作,裝載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消毒處理。
(9)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出口的運輸工具,經檢查發現危險性病蟲害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性病蟲害的,作除害處理後方可裝運。

  

相關法規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簡稱國境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是指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
第四條 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傳染病疫情通報,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六條 在國外或者國內有檢疫傳染病大流行的時候,國務院可以下令封鎖有關的國境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各地實施

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于山光道的香港賽馬會舊馬房,為2008年奧運參選馬匹進行10天隔離期間,防馬流感。四川檢驗檢疫局《進出境大熊貓檢驗檢疫規程》規定,於2007年4月初,為送給香港的大熊貓需要為期1個月的隔離檢疫。
台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動物檢疫之隔離時間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應受隔離檢疫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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