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行安全管理體系

中文名稱運行安全管理體系
英文名稱oper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定  義核電廠營運單位為貫徹國家法律和法規、為推進高水準的安全文化並確保實現安全目標所採取的使所有動作有章可循的一整套組織措施和行政管理制度。
套用學科電力(一級學科),核電(二級學科)

基本介紹

  • 外文名:operational safetymanagement system
營運單位為了貫徹國家法律和法規,為了保障核電廠的運行安全所建立的安全目標、組織機構和行政管理制度。國家核安全導則《核電廠安全運行管理》強調:核能發電技術不同於傳統的火力發電技術,核電廠的管理重點必須放在核安全和輻射防護以及有關的管理要求上。一個有高水準安全文化的營運單位必定在實踐中形成了得到全體員工支持的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反過來,這種安全管理體系又將通過所提供的手段來推進安全文化,創造出有助於培養管理層人員和工作人員對安全採取正確態度和良好習慣的工作環境,取得良好的安全業績。
安全目標 為了保護公眾和環境,核電廠的安全目標是在各種工況下保持堆芯熔化機率在足夠低的水平並限制嚴重事故的後果在可接受的水平。為了保證核電廠以安全方式運行,使安全目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具有可度量性,運行的核電廠一般都建立自己的業績指標體系(performance indicators)。其中,某些業績指標如流出物向環境的排放量和三道安全螢幕障完整性監督指標等是營運單位對國家核安全和環境監管機構的承諾;另一些指標則用來度量營運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三里島核電廠事故和車諾比核電廠事故以後,首先是美國核動力運行研究所,隨後是世界核電營運者協會推行十項業績指標體系,用來綜合衡量核電廠的安全管理的有效性。該項計畫的推行,在相當程度上促進了世界核電廠運行業績的提高。但是也有一些國際核能機構和某些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認為這十項業績指標是不完備的,因而正在研究若干新的業績指標體系,如風險度指標體系,工作過程的分項指標體系。核電廠營運單位在建立自己的指標時要向業已通行的指標體系靠擾,以便與同行相比較。
行政管理制度 營運單位必須制定一整套行政管理制度以使安全管理體系的運作有章可循。營運單位的行政管理制度大體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管理大綱或管理政策。營運單位一般把核電廠質量相關的生產活動分成運行、維修、定期試驗、輻射防護、環境監測、燃料管理、在役檢查、培訓、檔案管理等十幾個類別,每一類別分別建立一份或數份管理大綱或管理政策。其中包括公司的承諾,內部人力、物力資源配置方針,外部人力、物力資源的使用政策,內部組織的責任劃分,工作過程的計畫、準備、審查、實施和監查的原則等。規定內容往往涉及到眾多工作過程和若干部門,批准生效後保持相對穩定。凡與安全相關的大綱或政策還必須報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第二層次是執行程式。一份管理大綱或政策往往要由若干份執行程式具體化,一份執行程式一般只涉及一個工作過程或一個部門,其更新改版的頻度高於大綱或政策。兩個層次的行政管理制度或多或少與以下一些原則相關聯:
(1)質量保證和程式化原則:必須有運行質量保證大綱、程式的質保專業部門,進行以績效為基礎的質量管理活動。核電廠根據事先經過批准的規程體系來運行,服從嚴格的行政管理,核電廠工作人員必須是遵章守紀的授權人員。
(2)縱深防禦原則:縱深防禦原則在運行階段體現為四大方面:事故預防即嚴格遵守技術規格書,確保機組始終處於運行安全界限以內;及時探測可能發生的對技術規格書的偏離;事故對策與應急,即事故下起動應急回響組織,採用事故處理規程,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和擴大;安全文化建設,即培育廣泛深入的安全意識,把安全作為每個崗位的首要職責,減少人因差錯。
(3)培訓與授權原則:實行系統化培訓方法,只有經過培訓和授權才能上崗。
(4)工程技術保證原則:核電廠應有強有力的工程技術支持,對設備壽期、堆芯燃料、迴路水質等進行管理,工程服務部門還要向核電廠提供專項試驗和核電廠修改方面的支持。
(5)獨立安全監督:核電廠安全監督部門獨立於生產運行部門,及時探測異常或意外,獨立評估機組安全狀態,該機構直接對廠長負責。
持續改進機制 安全管理體系必須具備內部持續改進機制,形成政策和制度。這就要求在安全管理體系中,除了依靠獨立於生產運行部門的質量保證部門和安全監督部門及時發現偏差,及時採取糾正行動外,還必須建立經驗反饋制度和內部自我評估制度。所謂自我評估就是營運單位的個人、工作層、管理層對各項安全相關活動和工作過程中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的有效性作經常性的自我檢查,對安全業績和安全目標量值的變化趨勢做出評價,發現薄弱環節和缺點,及時採取糾正行動,以達到持續改進的目的。1995年國際原子能機構的“運行安全服務組”召開技術會議討論了自查和內部評審的方法,並出版了導則。美國核電運行研究所為指導同行間評議和營運者自我評估,1985年公布了一份導則,隨後又於1987年、1990年和1996年三次改版,對如何評價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提出了簡明的條款。營運單位邀請外部核能機構進行同行評估也是安全管理體系中持續改進的一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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