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對旅行社組團來運獎勵辦法》是運城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對旅行社組團來運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運城市政府
運城市對旅行社組團來運獎勵辦法
第一章 獎勵政策
第一條 對旅遊包機、專列及大型旅遊車隊的獎勵政策
旅行社組織來運的旅遊包機(不少於100人),獎勵旅行社3萬元。 旅行社組織來運的旅遊專列(不少於500人),獎勵5萬元。旅行社組織大型旅遊車隊來運, 300人以上不滿500人的,獎勵3萬元; 500人以上的,獎勵6萬元。上述人數不含司機、導遊及工作人員。
旅遊包機須在運城關公機場落地;旅遊專列須停靠運城或三門峽境內火車站;大型旅遊車隊要來自同一客源地區,一般情況下須同一時間到達。以上旅遊團隊必須在運城市內住宿兩晚、遊覽5個(含)以上景區景點。
第二條 對自駕游團隊的獎勵政策
旅行社組織自駕游團隊來運的,車輛30台以上、人數100人以上,獎勵5000元;車輛50台以上、人數150人以上,獎勵1萬元。
自駕游團隊要來自同一客源地區,一般情況下須同一時間到達,必須在運城市內住宿一晚、遊覽3個(含)以上景區景點。
第二章 申請獎勵程式
第三條 申請旅遊包機、旅遊專列、大型旅遊車隊及自駕游團隊獎勵,旅行社應於團隊到達前3日填寫獎勵申請表,並將獎勵申請報送市旅遊局。
第四條 申請獎勵須提供以下材料:
1.獎勵申請表
2.團隊計畫書、團隊行程單
3.鐵路、民航部門調度計畫安排
4.團隊人員名單(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5.酒店入住契約書及住宿憑據
6.景區景點參觀憑據
上述申報材料務於團隊離運後7個工作日內報市旅遊局。
第三章 審核兌現程式
第五條 市旅遊局接到申請後,要派專人對團隊詳細情況進行現場查驗,做到一團一驗、逐團建檔。
第六條 市旅遊局現場查驗後,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在“運城旅遊網”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直接兌現獎勵;審核不合格的,退還申報材料,不予兌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旅行社在申報獎勵時有合併團隊、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行為,一經查實即取消當年獎勵資格,並追回獎勵資金。
第八條 申請獎勵的旅行社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實行的《運城市對旅行社組團來運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旅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