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維權:是指遊客在遊玩時遇到了某些侵犯了個人權益的問題,需要維護自身權益。當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可以通過尋找合法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遊客維權
- 外文名:Safeguarding the rights of tourists
- 釋義:指遊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保障,遊客義務,
法律保障
《旅遊法》節選
第八章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遊客義務
外出旅遊若是萬一發生了問題,你準備投訴要求賠償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被投訴的旅行社名稱、導遊的姓名、賠償要求和事實、理由。當然還要寫清你的姓名、職業、年齡以及你所參加的團隊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你的索賠是多是少,最為關鍵的是要有受損害的證據,這是要求賠償獲勝的法寶,所以出行時,對一些有證明作用的票據、門票、契約、相關物品等要保管好,作為索賠的書證、物證,對知情人還要作筆錄作為證人證言。
1、告訴義務。旅遊者應如實地將自己的真實身份、家庭地址、特殊病歷、特殊習俗等告訴旅行社。
2、遵紀義務。旅遊者在旅途中應遵守團隊紀律。服從導遊員的合理安排,尊重導遊員的人格。不得擅自離隊。如故意不守紀律,嚴重干擾團隊正常運轉,且不聽勸戒者,旅行社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並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費。
3、賠償義務。旅遊者故意貶損旅行社名譽構成侵權或損壞旅行設備的,負有賠償義務。旅遊者報名(簽契約)後要求更改行程或出發日期,必須支付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和損失費。因客觀條件下不允許更改而提出退團時,旅遊者必須按標準支付旅行社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4、責任自負義務。旅遊者在旅途中應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託旅行社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由旅遊者承擔。
5、另付費用義務。旅途中火車或輪船上的各種費用、各地機場稅和航空保險費、行李託運費、酒店內酒水、洗衣、通訊等私人開支、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和小費等,全部由旅遊者另行支付。
1、告訴義務。旅遊者應如實地將自己的真實身份、家庭地址、特殊病歷、特殊習俗等告訴旅行社。
2、遵紀義務。旅遊者在旅途中應遵守團隊紀律。服從導遊員的合理安排,尊重導遊員的人格。不得擅自離隊。如故意不守紀律,嚴重干擾團隊正常運轉,且不聽勸戒者,旅行社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並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費。
3、賠償義務。旅遊者故意貶損旅行社名譽構成侵權或損壞旅行設備的,負有賠償義務。旅遊者報名(簽契約)後要求更改行程或出發日期,必須支付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和損失費。因客觀條件下不允許更改而提出退團時,旅遊者必須按標準支付旅行社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4、責任自負義務。旅遊者在旅途中應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託旅行社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由旅遊者承擔。
5、另付費用義務。旅途中火車或輪船上的各種費用、各地機場稅和航空保險費、行李託運費、酒店內酒水、洗衣、通訊等私人開支、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和小費等,全部由旅遊者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