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旅遊品牌創建獎勵辦法

《遂寧市旅遊品牌創建獎勵辦法》已經遂寧市政府八屆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4月25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旅遊品牌創建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24日
  • 發布單位: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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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旅遊品牌創建積極性,最大限度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進一步提升我市文化旅遊產品品質,加快建設區域文旅康體中心、打造養心文旅名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遂寧市內創建旅遊品牌或取得相關榮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所申請創建的國家級、省級旅遊品牌或取得榮譽均屬獎勵範圍。
第四條 旅遊產品品牌獎勵標準:
(一)旅遊景區品牌
1.對成功創建國家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的屬地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給予每個品牌獎勵1000萬元。
2.對成功創建國家4A級旅遊景區、省級旅遊度假區、省級生態旅遊示範區的屬地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給予每個品牌獎勵200萬元。
(二)旅遊飯店品牌
1.對成功創建五星級、四星級旅遊飯店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獎勵500萬元、200萬元;對順利通過評定性覆核的五星級、四星級旅遊飯店,分別給予獎勵30萬元、10萬元。
2.對成功創建甲級、乙級、丙級民宿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獎勵6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成功創建天府旅遊名宿的創建主體,給予獎勵20萬元。
3.對成功創建金鼎級文化主題旅遊飯店、金樹葉綠色飯店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成功創建銀鼎級文化主題旅遊飯店、銀樹葉綠色飯店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獎勵30萬元、10萬元。
(三)農家樂品牌
對投資建設並成功創建四川省五星級、四星級農家樂(鄉村酒店)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獎勵20萬元、10萬元。
(四)文創產品、旅遊商品和旅遊美食品牌
1.對在國家級文化旅遊部門及其行業協會、組織主辦的各類文創產品、旅遊商品比賽中榮獲金獎、銀獎、銅獎(或類似等級獎項)的產品,分別給予開發企業獎勵3萬元/件(套)、2萬元/件(套)、1萬元/件(套);對在省級文化旅遊部門及其行業協會、組織主辦的各類文創產品、旅遊商品比賽中獲得金獎的產品,給予開發企業獎勵1萬元/件(套);對成功創建“天府旅遊名品”的產品,給予開發企業獎勵3萬元/件(套)。
2.對在國家級、省級文化旅遊部門及其行業協會、組織主辦的各類美食比賽中榮獲金獎(或類似等級獎項)的菜品,分別給予開發企業獎勵2萬元/道、1萬元/道。
3.對成功創建省級文創集市的創建主體,給予獎勵30萬元。
第五條 區域性文化旅遊品牌獎勵標準:
(一)天府旅遊名縣命名縣、候選縣
對成功創建天府旅遊名縣命名縣和列入天府旅遊名縣候選縣的縣(市、區),分別給予獎勵1000萬元、500萬元(市直園區與船山區整合創建,並享受同等獎勵待遇)。
(二)全域旅遊示範區
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全域旅遊示範區的縣(市、區),分別給予獎勵300萬元、100萬元。
(三)天府旅遊名鎮
對成功創建天府旅遊名鎮的鄉鎮(街道)所在的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每個給予獎勵100萬元。
(四)鄉村旅遊重點村、天府旅遊名村
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鄉村旅遊重點村的村(社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分別給予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成功創建天府旅遊名村的村(社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每個給予獎勵60萬元。
第六條 旅遊基礎服務獎勵標準:
對在全國導遊大賽中獲得前3名獎項的導遊(講解員),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對在全省導遊大賽中獲得前3名獎項的導遊(講解員),分別給予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對獲得天府旅遊名導的導遊(講解員),給予獎勵1萬元。
第七條 根據全國、全省旅遊品牌創建獎勵工作重點的變化,建立獎勵項目動態調整機制,由市文化和旅遊產業領導小組研究議定後納入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上述獎勵資金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納入市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統籌安排。縣(市、區)、市直園區獲得的獎勵資金可統籌安排。
根據市財政財力狀況,上述獎勵資金原則上於次年起兩年內兌現完成。
區域性文化旅遊品牌獎勵資金分兩年撥付,第一年撥付50%,剩餘資金根據第二年專家組體檢式暗訪檢查合格後再行撥付。
第九條 監督管理
(一)創建年內發生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或因旅遊服務質量引起重大投訴,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取消其獎勵資格。
(二)申請獎勵的企業、單位及個人需準確提供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及其行業協會組織當年評審批文及相關材料(原件備查),並積極配合市和縣(市、區)、市直園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完成相關資料的查驗工作。對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超出申報時間或不在規定期限提供相關資料的,不予獎勵。
(三)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將通過審核獲獎的企業、單位及個人,在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四)對已兌現獎勵的企業、單位及個人進行後續跟蹤監督,經舉報查實弄虛作假的,將收回獎勵資金,在全行業通報,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品牌獎勵申請,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重點用於設施設備維護、智慧化建設、對外行銷、人才培訓、產品研發推廣等方面。各級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加強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使用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將在全行業通報,並在3年內不受理其任何品牌獎勵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具體申報細則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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