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政府採購監管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合法權益,解決政府採購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省政府《關於創新政府採購機制加強政府採購監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3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資金、國內外政府性貸款、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單位自籌資金、財政貼息貸款、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等。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政府採購應當引入競爭機制,不受地區、部門、行業限制和人為干擾,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強化財政預算約束、減少採購環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工作目標。
第五條 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創新政府採購監管工作機制,擴大政府採購範圍,將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不斷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採購工作。
第二章 政府採購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離又相互協調的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規範性檔案、政府部門(單位)“三定”規定為依據,確定政府採購監管工作各相關部門(單位)職責和關係。
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財政部門擬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並依法履行其他相關職責。
(一)負責管理評審專家庫、供應商信息庫;
(二)負責審核政府採購預算;
(三)核准政府採購方式;
(四)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
(五)負責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
(六)負責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七)應依法履行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審計部門對政府採購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監察部門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條 建立採購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和協調,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聯席會議由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審計、監察、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參加,通報政府採購工作情況,研究重大事項並處理重大爭議。
重大爭議是指採購檔案重大異議、定標重大爭議和其他複雜投訴爭議等。
第三章 政府採購當事人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要以提供公益性的政府優質服務為核心,主要履行為政府採購活動提供場所、設施、信息和現場服務管理職責,負責按規定對現場秩序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採購事宜,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參與本級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的制定;
(二)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項目的採購並參與驗收;
(三)對進入政府集中採購平台的採購項目實施效益評估;
(四)受理並協調對政府採購項目的詢問與質疑答覆,協助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社會代理機構在採購人的委託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政府採購社會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每2年確定1次,採購人委託社會代理機構採購的,需在招標確定的社會代理機構庫中,以抽籤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和社會代理機構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辦理代理採購業務。
第十五條 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採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政府採購的第一責任人。
採購人應當建立政府採購管理內部制度,指定採購專責人員,協助政府採購第一責任人組織本單位政府採購事務以及實施本單位的分散採購、自行採購,提出政府採購決策建議,負責本單位採購項目的申報審核、內部控制、備案驗收、採購監督等事宜。
第十六條 供應商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供應商不得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成交)。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管理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對評審專家進行監督管理。
參與政府採購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因行業或技能等特殊要求,專家庫中無符合條件的,可聘請相關行業具有專業知識或技能的專家進行項目評審。
第四章 政府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
第十八條 政府採購方式主要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和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第十九條 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要求的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實施政府採購。
第二十條 除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政府採購預算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貨物類、服務類、工程類項目均屬政府採購範疇,實行分散採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要實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貨物類、服務類、工程類項目預算達到政府確定的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必須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網上競價適用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通用項目和部分專用項目。實行網上競價的貨物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和《遂寧市市級政府採購網上競價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採購。
(一)通過審核的採購人有採購需求時,在網上競價系統上提交採購信息,交易中心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採購信息將及時在網上發布。
(二)供應商獲得採購信息後,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報價,可在報價截止日期前多次報價,報價截止時系統自動關閉,不再接受新的報價,系統自動確認供應商的最後一次報價為最終報價。
第二十三條 分散採購、自行採購可以由採購人自行組織採購。分散採購和自行採購不是隨意採購行為,應做到規範有序,分散而不鬆散。堅決糾正將分散採購、自行採購變成不受約束的隨意購買行為。
(一)分散採購、自行採購主要採購方式為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採購,特殊情況可採用單一來源採購。適用範圍、採購操作流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分散採購、自行採購的信息應通過政府採購網或第三方媒體進行發布,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
(三)採購人不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招標能力的,應當委託社會代理機構採購。採購人委託社會代理機構採購的,應當與其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書,明確具體委託事宜。招標機構應按財政部門批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四)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招標能力的採購人,按財政部門批覆,根據招標方案自行選擇採購方式並製作招標檔案,在單位監察機構的監督下,可組成評審小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程式和方法,依法自行組織採購。
(五)分散採購、自行採購所需的評審專家,原則上應按規定到政府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採購人要建立內部監督機制,採購招標過程中的採購行為、程式要做到公開透明,要做好採購記錄、保存採購檔案。
第二十四條 編制招標檔案應當增加價格因素在政府採購評審中的權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資質要求,含有傾向、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等有違反公平競爭的規格標準或者技術條款;
(二)標明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品,指定品牌或者原產地,要求製造商對某個項目特定授權;
(三)根據某個企業或者品牌的產品說明書或者技術指標編制採購需求參數;
(四)將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業績經驗、經營網點、現場踏勘等條件作為合格供應商資質條款;
(五)其他歧視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條款;
(六)財政部門審核後的招標檔案經採購人、招標機構簽字蓋章確認後報由財政部門備案。已備案招標檔案未經財政部門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檔案內容。
第二十五條 招標檔案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採購人通過政府集中採購平台確認招標檔案的時間為招標檔案確認時間。
招標檔案需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最終發布澄清或修改公告的時間為招標檔案確認時間。
第二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專家組成,按《四川省政府採購評審工作規程》(川財采〔2012〕54號)相關規定執行,評審專家由財政部門通過隨機方式從專家庫中選取。
採購人授權評審委員會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採購人可以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採購人代表在評審委員會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參與評標的採購人代表與評審專家實行物理隔離評審。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規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評審辦法和標準,公正地進行評審和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就投標檔案中的資格證明等內容對投標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審查,審查不合格的,認定其投標無效。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依據招標檔案規定,對投標檔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檔案作出回響的情況進行符合性核查。經評審委員會認定,投標檔案未作實質性回響的,為無效投標。
第二十九條 要逐步推行遠程異地評標。
第三十條 採購人實行分散採購和自行採購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中標供應商:
(一)自定法。採購人組織定標委員會,由定標委員會在候選中標供應商中確定中標供應商。
(二)抽籤法。候選中標供應商產生後,由採購人組織隨機抽取中標供應商。
(三)競價法。由採購人組織候選中標供應商進行二次競價,最終報價最低的為中標供應商。
採購項目的定標方法應當在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一條 招標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採購人。
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採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三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前,將中標結果通過四川政府採購網和遂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預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資格的,或者中標供應商的中標資格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應當重新組織採購。
因情況緊急,重新組織採購不能滿足採購人要求的,經財政部門核實,採購人可以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定標方法,依次從候選中標供應商中確定替補中標供應商。
第三十四條 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契約應當報送財政部門備案。簽訂補充協定或者解除契約的,應當在簽訂補充協定或者解除契約之日起1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 採購人應當組成驗收小組對採購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小組成員應當具備與採購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採購人無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可以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以及其他第三方參加驗收。
因驗收產生的費用由組織者承擔,交易中心參與驗收的,其費用由交易中心承擔。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採購項目驗收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契約實質性條款包括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質量標準、履約時間和地點等,實質性內容不得違背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用採購項目履約驗收來保障採購質量,強化採購代理機構參與,引入非中標(成交)供應商、實際使用人和受益者、社會媒體等社會力量對履約驗收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要強化採購預算編制,嚴禁不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以無政府採購預算而規避政府採購的行為。用採購預算控制採購價格,全面推進政府採購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積極推廣政府採購貨款公務卡支付方式。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要採用聯合檢查、專項檢查和定期抽查等形式,定期對政府採購契約、價格、質量和效率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實際成交價與市場平均價差異較大的情況。要加大對規避政府採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惡意串通、違規評審、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採購契約、無正當理由拒絕履約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並依法嚴肅處理。
(一)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採購實施計畫、採購程式和採購契約的執行情況;
(三)交易中心的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設定和運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項目、採購標準、採購結果以及其他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情況;
(五)政府採購從業人員執業資格情況;
(六)採購檔案的建立和採購檔案保存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對分散採購、自行採購按照與集中採購同等要求實施監管。要強化採購預算執行,對未納入年初預算的採購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要會同審計、監察部門,對交易中心政府採購活動進行年度考核評審。
(一)交易中心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情況,有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三)交易中心建立和健全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情況;
(四)交易中心對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等的管理情況;
(五)交易中心政府採購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專業技能和廉潔自律情況;
(六)採購價格、資金節約情況;
(七)交易中心對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交易中心的服務質量情況。
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採購執行情況特別是採購量大的單位、違法違紀行為多發易發領域、民生工程採購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監察部門要加大對政府採購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問責查處力度。
第四十三條 要建立涵蓋各方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政府採購績效評價監督機制。
第四十四條 要加大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力度。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及時將採購人及經辦人、政府採購預算或者採購最高限價、採購產品需求及配置、中標(成交)供應商、中標(成交)產品和價格、政府採購履約驗收情況等政府採購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進入交易中心的採購項目,交易中心協助財政部門進行管理。
交易中心要建立政府採購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對已完成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價格以及經濟性、公平性、效率和效益等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改進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