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遂寧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遂寧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遂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遂寧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遂寧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 執行日期:2012年12月1日
  • 失效日期:2017年11月30日
  • 實施部門:遂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貫穿於日常生產活動全過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園區及行業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分片負責制。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管理。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園區要加大公共安全事故隱患治理資金投入,確保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保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投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掛牌督辦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每月至少排查一次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生產崗位、班組、車間應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於次月3日前將統計分析情況書面報送當地安監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
鄉鎮(街道)必須每月向縣(區)安委會辦公室上報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較大以上安全事故隱患要立即報告。社區、村委會要專人負責,開展常態化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七條 發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填報《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書》,向本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自查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均要制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本行業領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依法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業監管部門。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重要內容,落實責任,督促治理。
涉及公共安全領域或需協調多個部門整改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上報本級政府。由分管領導召開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專題研究解決,確定整改責任單位,指定有關部門牽頭督辦。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分片負責、責任到人”的要求,針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的特點,將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應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通報本地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中存在的問題,安排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階段性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接到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所報告和舉報的隱患應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書面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當明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責任人,村民委員會、社區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信息報送。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每季、每年對本行業、本地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生產經營單位上報和檢查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本地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台賬,將台賬分別於每季度末和下年度2月10日前錄入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平台,並書面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台賬。
第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和分級的原則,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請政府確定掛牌督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較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縣(區)人民政府,市直三園區掛牌督辦:
(一)在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後果較重,影響較大的;
(二)未在期限內整改完畢的;
(三)縣(區)政府、市直三園區認為需要督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由市政府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並有巨大影響的;
(二)涉及兩個以上縣(區)行政區域的;
(三)道路交通在同一路段連續發生兩次安全事故的;
(四)整改難度較大、整改期限在半年以上的;
(五)縣(區)政府認為需要提請督辦的;
(六)市政府認為需要直接督辦的;
特別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市政府提請省政府掛牌督辦。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對本轄區存在的較大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按“五到位”的規定,應在本級媒體上進行公告,實行掛牌督辦。縣(區)級較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每年2月底以前完成掛牌和公告。市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掛牌和公告。
第十八條 對公告的市級掛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完成整改後,隱患整改單位應通過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台向市級安委會辦公室提交申請,市安委會辦公室在接到申請1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或專家進行認定,確認其整改完成後,填報《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銷號報告書》並錄入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台,進行銷號。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鼓勵公眾舉報安全隱患,並按照《遂寧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遂府辦函〔2010〕293號)要求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獎懲機制, 對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未定期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按要求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根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六十六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以及在整改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責任單位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負責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工作納入每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取消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遂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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