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溢卸、誤卸、短卸貨物

溢卸貨物是指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的貨物,或者多於進口載貨清單、提單、運單所列數量的進

1、什麼是溢卸、誤卸、短卸貨物?
答:誤卸貨物是指將運往境外港口、車站或境內其他港口、車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貨物。短卸貨物是指進口時從國際運輸工具卸下的貨物少於進口貨物載貨清單、提單、運單中所列貨物數量的部分。
2、進口溢卸、誤卸貨物怎樣報關?
答:進口溢卸、短卸貨物由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在三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境手續;或者由該運貨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3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或者按基本報關程式辦理申報進口。經載運該貨物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該貨物的收發貨人申請,海關批准,可以延期3個月辦理退運出境或申報進口手續,超期未向海關辦理退運出境或申報進口手續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3、對於溢卸和誤卸進境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收發貨人或海關可如何處理?
答: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貨物,經海關審定,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貨物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辦運退運或進口手續,必要時,經海關批准,可以延期3個月。逾期未報的按超期貨物處理。如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
4、出現短卸貨物的情況,是否可以向海關辦理減稅、退稅
答:可以,進口短卸貨物,由收貨人及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供理貨報告、商務簽證或商檢證書,經海關核查屬實後,可對貨物短卸部分相應減繳稅款或將已繳稅款退還,如沒有減繳稅款或沒有退稅,可按無代價抵償貨物補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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