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大中家畜隔離檢疫及監管規程(SN/T 1670-2005)》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並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忠寬、張愛民、陳建良、吳成雲、李健、徐俊。本標準系首次發布的檢驗檢疫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書名:進境大中家畜隔離檢疫及監管規程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出版日期:2006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6615
- 外文名:Protocol of Quarantine and Supervision for Imported Livestock in Isolation Station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2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文摘,
內容簡介
《進境大中家畜隔離檢疫及監管規程(SN/T 1670-2005)》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文摘
著作權頁:
6.1.1 負責填寫進出境動物隔離場監管手冊。
6.1.2負責對隔離場隔離設施情況,對隔離場內的滅鼠、防蚊蠅、防火、防盜、防毒工作進行監督。
6.1.3監督隔離場不得飼養除隔離動物以外的其他動物。
6.1.4負責對隔離場人員進出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隔離區。
6.1.5負責對動物飼養情況、記錄情況進行監督。
6.1.6負責監督有關物品進入隔離場的情況,嚴禁擅自將生物製品帶入隔離場內,不準將與隔離動物相關的,可能攜帶傳染性病原體的生肉製品(包括臘肉、香腸、火腿)、內臟、骨、皮、毛等動物產品帶入隔離場內;所有用具經消毒後方能帶進帶出隔離區。
6.1.7監督嚴禁私自採集、保存、轉移隔離動物(含患病死亡動物)的血液、組織、精液、分泌物等樣品或病料。
6.1.8負責監督隔離區的消毒衛生工作,監督進出隔離區消毒防疫措施落實情況,工作人員、飼養人員,進出隔離區要採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
6.2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使用疫苗或施藥、治療。
6.3駐場獸醫發現可疑患病或死亡的動物,應立即報告,並要求隔離場採取下列措施:
6.3.1 將患病動物隔離,由專人管理,嚴禁轉移和急宰患病動物。
6.3.2對患病動物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用具、物品進行消毒。
6.3.3死亡動物應保留完整,等待檢疫,待檢疫結束後,進行無害化處理。
6.4進境動物產下的仔畜不得移出隔離場,待隔離檢疫結束後再做處理。
6.5隔離檢疫期45 d,如需延長的,須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
7檢疫處理
7.1 隔離期內檢驗結果為陽性的,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7.1.1單獨隔離陽性動物,由專人負責管理。
7.1.2對污染場地、用具和物品進行消毒。
7.1.3嚴禁轉移和急宰。
7.2檢出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連同其同群動物全群退回或者撲殺並按GB/T 16548的規定銷毀屍體。
6.1.1 負責填寫進出境動物隔離場監管手冊。
6.1.2負責對隔離場隔離設施情況,對隔離場內的滅鼠、防蚊蠅、防火、防盜、防毒工作進行監督。
6.1.3監督隔離場不得飼養除隔離動物以外的其他動物。
6.1.4負責對隔離場人員進出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隔離區。
6.1.5負責對動物飼養情況、記錄情況進行監督。
6.1.6負責監督有關物品進入隔離場的情況,嚴禁擅自將生物製品帶入隔離場內,不準將與隔離動物相關的,可能攜帶傳染性病原體的生肉製品(包括臘肉、香腸、火腿)、內臟、骨、皮、毛等動物產品帶入隔離場內;所有用具經消毒後方能帶進帶出隔離區。
6.1.7監督嚴禁私自採集、保存、轉移隔離動物(含患病死亡動物)的血液、組織、精液、分泌物等樣品或病料。
6.1.8負責監督隔離區的消毒衛生工作,監督進出隔離區消毒防疫措施落實情況,工作人員、飼養人員,進出隔離區要採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
6.2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使用疫苗或施藥、治療。
6.3駐場獸醫發現可疑患病或死亡的動物,應立即報告,並要求隔離場採取下列措施:
6.3.1 將患病動物隔離,由專人管理,嚴禁轉移和急宰患病動物。
6.3.2對患病動物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用具、物品進行消毒。
6.3.3死亡動物應保留完整,等待檢疫,待檢疫結束後,進行無害化處理。
6.4進境動物產下的仔畜不得移出隔離場,待隔離檢疫結束後再做處理。
6.5隔離檢疫期45 d,如需延長的,須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
7檢疫處理
7.1 隔離期內檢驗結果為陽性的,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7.1.1單獨隔離陽性動物,由專人負責管理。
7.1.2對污染場地、用具和物品進行消毒。
7.1.3嚴禁轉移和急宰。
7.2檢出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連同其同群動物全群退回或者撲殺並按GB/T 16548的規定銷毀屍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