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飼料註冊證書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09號令、二.《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2號令、三.《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農業部第2109號公告由境外飼料企業生產的、首次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生產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必須申請在中國農業部登記註冊,取得《進口飼料登記證》後方可辦理相關進口通關手續。
為了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提高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供動物食用的產品,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本條例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製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負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在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進口飼料註冊辦理目錄範圍:
一.配合飼料(包括寵物飼料):
二.濃縮飼料
三.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四.精料補充料
五.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2045)》,未列入目錄但生產國已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添加劑產品為需要評審登記的產品。
六.動物源性飼料
七.單一飼料:脂肪粉(植物來源)、飼料用滅活釀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發酵黃豆粉、馬鈴薯蛋白 粉及其發酵製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經特殊加工工藝處理的單一飼料產品;
八.其他蛋白飼料、能量飼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飼料原料,如棕櫚粕等)
進口飼料註冊企業基本要求: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申請註冊(貿易商不能註冊)
二.《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2014年第2號令,第四條規定: 境外企業申請進口飼料註冊,應當委託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三.申請進口註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符合本國和中國的相關飼料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的要求。
四.生產地未批准生產、使用或者禁止生產、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不予登記。
五.中國進口註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符合農業部1773號公告目錄和2045號公告目錄要求產品成份
六.申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註冊,應當向農業部提交真實、完整、規範的申請資料和樣品做符合性檢驗。
通瑞聯進口飼料註冊辦理程式
由外國企業生產的、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生產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參照本要求註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所稱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供動物食用的飼料,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飼料加工、製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北京通瑞聯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註冊證書申請檔案
工作程式:
外國廠商或其代理人申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應當向農業部提交下列資料和產品樣品。
(A)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中英文填寫)。
(B)代理人需提交生產企業委託登記授權書。
(C)提交申請資料(中英文一式兩份),包括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通用名稱、商品名稱)。
2.生產國(地區)批准在本國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和在其他國家的登記資料。
3.產品來源、組成成份和製造方法。
4.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
5.標籤式樣、使用說明書和商標。
6.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裝規格、貯存注意事項及保質期。
8.必要時提供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和穩定性試驗報告。
9.飼餵試驗資料及推廣套用情況。
10.其他相關資料。
(D)提交產品樣品。
a.每個品種需3個不同批號,每個批號3份樣品,每份為檢驗需要量的3-5倍(固體不少於150克、液體不少於200毫升)。
b.必要時提供該產品相對應的標準品或對照品。
一、農業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資料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交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產品質量覆核檢驗。
二、飼料質量檢驗機構在收到產品樣品和相關資料後3個月內完成產品質量覆核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報送農業部。
三、安全性評價試驗。凡未獲得生產國(地區)註冊登記許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在中國境內註冊時,必須進行飼餵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試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進口我國尚未允許使用但出口國已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進行飼餵試驗,必要時進行安全性評價試驗,試驗方案應經農業部審查,試驗承擔單位由農業部認可,試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試驗過程中因產品樣品套用造成的不良後果,由申請人承擔責任。
四、頒發證書。申請資料完整,質量覆核檢驗合格的產品,經農業部審核合格後,發給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註冊證書。需要進行安全性評價試驗的,應當將飼餵試驗、安全性評價結果提交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審定通過後,由農業部發給產品註冊證書。
五、限用或撤銷登記。凡已登記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一旦證實對人體、動物和環境有危害時,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銷登記。外國廠商應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六、續展登記。進口飼料和添加劑產品註冊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後,仍要繼續在中國境內銷售,應當在產品登記證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登記。辦理續展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續展登記申請表。
(二)產品註冊證書複印件。
(三)生產國(地區)最新批准檔案、質量標準和產品說明書等其他必要的資料。
八、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續展登記或監督抽查檢驗1次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需再次送交產品樣品,進行覆核檢驗。
生產國(地區)已停止生產、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或連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予續展或辦理。
改變生產廠址、產品標準、產品配方成分和使用範圍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