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在進口商得到進口承兌信用的情況下,當貨物裝船時,出口商就不必向契約的另一方提示匯票。而是向進口商的銀行提示匯票,由進口商的銀行承兌匯票,並由它在匯票規定的期限內按匯票金額支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商必須於付款日期以前將必須的款項送交銀行,以便銀行於匯票到期時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由於銀行只在形式上承扣憑票付款的義務,實際上僅起著信用保證的作用,而並不是真正的貨幣資本放款,因此,承兌信用在實質上還不是銀行信用,而仍然是出口商對進口商提供的一種商業信用。但是,取得銀行承兌信用的匯票在市場上易於轉讓和流通。它對於促進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交易的順利進行,以及對加速出口資金的融通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辦理
辦理承兌的銀行不一定是進口商本國的銀行,也可以是第三國的銀行。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將會有兩個銀行。進口商委託本國銀行承兌其出口商開出的匯票,並在匯票規交期限前將款項送交本國銀行,而進口商銀行又委託第三國銀行來承兌出口商開給進口商的匯票。並由進口商銀行在匯票規定期限內將款項匯交給第三國銀行,以便第三國銀行在匯票到期時向出口商支付貨款。
在出口商持有銀行承兌匯票的時候,如果出門商提前需要現款,他就可以把這一家銀行承兌的匯票,拿到另一家銀行去貼現。在出口商把銀行承兌的匯票拿到另—-家銀行去貼現的時候起,銀行成了匯票的持票人.也就是進口商的債權人已經不是出口商,而是貼現的銀行了。在這種情況下,商業信用就變成了銀行信用。所以出口商將承兌的匯票去貼現,實質上是銀行對進口商提供了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