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兌信用狀指以開狀申請人為遠期跟單匯票付款人的一種遠期信用狀。此種信用狀規定以開狀申請人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並不由此減少開狀行保證付款責任,即使進口商倒閉,開狀行也要履行到期付款義務。開狀行在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將匯票連同單據一併保管,待進口商到期付款時一同交出。因為由商號承兌的匯票不須退還給出口商辦理貼現,是出口商以此種信用狀向進口商提供資金融通,故一般要收取較高的利息。由於商號承兌匯票不易被貼現,或因這種票據屬於商業信用而要付較高的貼現息,故出口商一般不能憑貼現匯票即此種信用狀較為有利,可以在承兌出口商的遠期匯票後,要求開狀行憑自己提交的信託收據借用貨運單據提貨,到期以售得貨款贖回信託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