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實施細則

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實施細則

《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實施細則》是一則檔案,2004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時間:2004年
  • 類型:細則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註冊條件與申請,第三章 註冊評審與批准,第四章 後續管理,第五章 附則,

基本信息

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實施細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4年第48號
根據2003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15號的規定,我局制定了《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實施細則》,現予公布。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的註冊管理,規範對申請註冊境外供貨企業的註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第115號公告及我國對進口廢物原料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等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對申請進口廢物原料(廢船舶除外)境外供貨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企業,指契約的賣方)的註冊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境外企業的註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向中國出口廢物原料的境外企業,必須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註冊。
未獲得註冊的境外企業的廢物原料,不允許進口,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受理其報檢。

第二章 註冊條件與申請

第五條 申請註冊的境外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的經營企業;
二、有固定的辦公或加工場所,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
三、熟悉、掌握中國環境保護技術法規和相關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並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和檢驗能力;
四、應建立質量保證或環境質量管理體系(獲ISO14000證書)或提供相應的認證資格證書,或相應制度且形成檔案並已實施;
五、具有相對穩定的供貨來源,並對供貨來源有環保質量控制措施;
六、近3年內未發現過重大的安全、衛生、環保質量問題。
第六條 境外企業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註冊申請,除提交國家質檢總局2003[115]號公告所要求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組織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
二、遵守中國環境保護技術法規、相關環保控制標準和中國相關法規承諾書
三、固定辦公及加工場所的資料(平面圖)
四、供貨種類、數量及環保質量的相關證明
五、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及相關技術人員(包括危險廢物、夾帶廢物控制和廢棄物處置)
六、原料驗收制度
七、計量、設備校準制度
八、不合格品控制的規定
九、員工培訓計畫
十、對貨物環保質量控制的承諾(對供貨來源及供貨方環保質量控制的承諾)
十一、對貨物環保不合格處置所需承擔相關費用的承諾
提交國家質檢總局有關申請註冊的文字材料,須用中文或中英文對照文本。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註冊申請:
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要求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實或弄虛作假的;
三、近三年向中國出口廢物原料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準要求經查實屬供貨企業責任的;
四、出口廢物原料弄虛作假夾帶危險或禁止進口貨物或有欺詐行為經查實屬供貨企業責任的;
五、因環保檢驗不合格需退運,不積極退運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對不合格貨物進行棄貨處理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對已退運的不合格貨物變換口岸再次進口的;
八、偽造裝運前檢驗證書的;
九、出口規模較小無法保證到貨質量的;
十、其他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要求的。

第三章 註冊評審與批准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註冊申請書面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簽發《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二)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消申請;
(三)經審查不符合國家質檢總局115號公告和評審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在簽發《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後,組織評審人員對申請的境外企業進行考核。考核分檔案審核和現場考核兩部分進行,以驗證境外企業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查證其內部管理及質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測量和評估其保證輸出產品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要求的能力。
第十條 現場考核的組織與實施。
一、組成評審組:
評審組由數人組成,成員為從事進口廢物原料檢驗管理及環境保護控制的專家,其資格由國家質檢總局認定,評審組長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
二、檔案審核:
1.評審組成員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對境外企業申請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按《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評審記錄》(附屬檔案一)的要求,在“檔案審核”欄中逐項評審,作出判定。
2.檔案審核完畢後,評審組要作出檔案評審結論,對符合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企業在30日內糾正。
3.檔案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在限期內糾正的,評審組通過跟蹤審核後,提出同意的意見。檔案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在限期未能糾正的,視為境外企業自動撤回申請。
三、現場考核:
1.評審組要根據企業特點和其輸出廢物原料的種類,制定現場考核計畫,並將現場考核計畫書面通知被考核境外企業;
2.現場考核的實施
(1)由評審組長召開會議向被考核方的管理者介紹考核的範圍、目的、依據及考核的計畫、方法和程式,以及評審組所需的資源和設施,評審組和被考核方之間的聯繫,保密承諾等事項。
(2)現場查證。評審組根據考核計畫,按抽樣的方法到約定的部門和生產、加工現場進行現場查證,收集客觀的評審證據。評審組在查證過程中,要按照《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評審記錄》的要求,逐項核查“現場評審記錄”欄中的要求事項並做好記錄,作出判定,對現場查證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項的,要形成不符合項報告。
(3)評審組會議。評審組根據考核進程的需要,召開內部會議研究討論:①評審的進度;②對審核發現(及其證據)形成一致意見,討論考核人員提交的不符合項報告;③評價被考核方的內部管理及質量控制的情況;④考核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⑤形成考核意見。
考核過程中,評審組長應加強與被考核方管理者的溝通和交流,出具的不符合項報告要由被考核方代表簽字確認。此外,雙方要商定不符合項的糾正和跟蹤驗證的時間、方式等。
(4)評審組長主持召開總結會,向被考核方管理者及相關人員介紹考核發現,宣布考核意見和跟蹤驗證的時間、方式。
3.評審組長應當在現場考核結束後,組織編寫考核評審報告並提交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評審組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予以註冊,並頒發《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授予編號。
經審核不合格的,簽發《不合格通知書》(附屬檔案2),自《不合格通知書》發出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企業申請註冊流程圖(附屬檔案3)。

第四章 後續管理

第十二條 註冊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要求續延的,申請人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續延申請。
境外企業的註冊項目(法人、地址)發生變更時,應在3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已獲註冊的境外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可對其作出暫停受理報檢,直至取消註冊資格的決定。被國家質檢總局取消資格的企業,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違反中國進口廢物原料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本細則第七條有關規定
(三)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中發現一次安全、衛生、環保不合格,並造成嚴重後果,經查確屬境外企業責任的;
(四)塗改、偽造有關單證及其他弄虛作假欺詐行為的;
(五)企業註冊項目發生重大變更後,未按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的;
(六)將註冊證書或編號轉讓其他企業使用的;
(七)違反其他規定的。
第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境外企業獲證後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授權的機構應將監督管理的情況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日常監督管理的內容有:
一、對註冊企業出口貨物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二、檢查註冊企業有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三、將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貨物的檢驗情況及時反饋給註冊企業;
四、對經查實註冊企業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情況,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暫停或取消註冊資格的建議;
五、監督註冊企業退運不合格貨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進口廢物原料供貨企業的註冊管理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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