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付匯核銷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貨物貿易進口付匯(以下簡稱進口付匯)管理,推進貿易便利化,促進涉外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試點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付匯核銷制度
  • 簡介:外匯管理部門對相應到貨進行核銷
  • 釋義:專業名詞
  • 涉及學科:經濟學
全文,作用,使用,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貨物貿易進口付匯(以下簡稱進口付匯)管理,推進貿易便利化,促進涉外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試點辦法。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進口付匯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進口付匯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外匯局對轄內進口單位和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進行監管。
第四條 國家對貨物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不予限制。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銀行應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進口付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五條 外匯局對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情況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和監測預警,對異常資金流動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核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
第六條 外匯局在非現場總量核查及監測預警的基礎上,結合現場核查情況和進口單位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進口單位分為“一類進口單位”、“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實行分類管理。
第七條 進口單位和銀行應按本試點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業務,並協助、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
第二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一條 本試點辦法所稱進口付匯包括:
(一) 向境外支付進口貨款
(二) 向境內保稅監管區域、離岸賬戶以及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進口貨款或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付款
(三) 其他貿易項下付款。
第二條 進口單位應當根據結算方式、貿易方式以及資金流向,按規定憑相關單證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進口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進口付匯核查信息申報。銀行應當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條 付匯單位與契約約定進口單位、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應當一致。代理進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負責進口、付匯。
第四條 外匯局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進口付匯以及付匯單位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不一致等業務實行事前登記管理。進口單位應當按規定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銀行應當憑外匯局出具的登記證明和相關單證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或開立信用證。
第五條 外匯局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二類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業務和外匯局認定的其他特殊進口付匯業務實行事後逐筆報告管理。進口單位進口付匯後,需向外匯局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並提供相關單證或證明材料。
第三章 非現場核查與監測預警
第一條 外匯局對進口付匯數據和進口貨物數據進行非現場總量比對,核查進口單位進口付匯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第二條 外匯局以進口單位為主體,參考地區、行業、經濟類型等特點,設定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對進口付匯和貨物進口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實施風險預警,識別異常交易和主體。
第三條 外匯局可根據巨觀經濟形勢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調整監測預警內容。
第四章 現場核查
第一條 外匯局根據非現場核查及監測預警的結果,對於總量核查指標超過規定範圍或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進口單位進口項下外匯收支業務實施現場核查。
第二條 外匯局可採取要求被核查單位報告、約見進口單位負責人、現場調查等方式,對進口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條 外匯局可對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的合規性與報送相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實施現場核查。
第四條 進口單位和銀行應當協助、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及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章 分類管理
第一條 “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確定前,外匯局應通知相關進口單位。進口單位如有異議,可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申述。
第二條 外匯局向銀行和進口單位發布對進口單位的分類管理信息,並將有關情況向其他相關部門通報。
第三條 外匯局在名錄管理、進口付匯審核、進口付匯登記以及逐筆報告等業務環節對進口單位實施分類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調整考核分類的期限、頻率、標準以及適用的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進口單位是指已按規定向商務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單位。
第二條 銀行和進口單位違反本試點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條 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保稅監管區域內進口單位經營非保稅貨物的進口付匯、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個人辦理進口付匯業務參照適用本試點辦法。
第四條 本試點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試點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法規與本試點辦法相牴觸的,按照本試點辦法執行。

作用

進口付匯核銷制度主要以事後核對的方法,對進口用匯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統計分析,監督國內進口單位在付出外匯後得到等值的貨物進口,做到真正意義的“款物對流”,防止外匯投機,避免資本項目下外匯支出混入經常項目,減少外匯流失和節約使用外匯,保證銀行售付匯制的順利實施。

使用

國家為了防止匯出外匯而不進口商品的逃匯行為,通過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監管實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進口付匯核銷制度就是通過國家主管部門,對外匯指定銀行和進口付匯企業的對外付匯活動實行逐筆審核,要求進口企業嚴格按照正常貿易活動的外匯需要來使用外匯,杜絕各種形式的套匯、逃匯、騙匯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健康穩定的金融秩序。[2]
目前,進口付匯核銷手續由外匯管理局委託各外匯銀行代為辦理。企業進口付匯前,需向付匯銀行申領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進口付匯核銷單”,由進口單位和銀行填寫,銀行憑此,為進口單位辦理貿易進口項下的進口售付匯和核銷的憑證。每份進口核銷單只能憑以辦理一筆售付匯手續。
貨物進口時,需多填寫一聯供付匯核銷用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單位憑蓋有海關“放行”章或“驗訖”章的報關單和“進口付匯核銷單”,向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受委託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的外匯銀行將進口付匯核銷情況按月逐筆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核,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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