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列車

進出境列車是是指進出關境的機車、客車、貨車、郵政車、發電車、守車和軌道車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出境列車
  • 簡介:進出關境的機車
  • 進出境申報: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傳輸
  • 海關管理:必須在進出境車站停留
  • 類型:機車、客車、貨車、郵政車等
進出境申報,海關管理,在港期管理,

進出境申報

1.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傳輸以前,進境車站負責人應當將列車預計抵達車站的時間通知海關。
2列車到站以前,車站負責人應當將列車確切的到站時間通知海關。列車到站時,列車長應當向海關進行列車到站申報,也可以在列車進境前由車站提前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3.列車進境後,列車長應當立即向海關提交以下檔案:
(l)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鐵路列車進境申報單;
(2)列車編組順序表;
(3)車輛交接單:
(4)貨物交接單;
(5)貨物運單及其隨附單證:
(6)行李車載運貨物或行李、包裹交接單等單證:
(7)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4.列車出境前,列車長應當向海關提交以下檔案:
(l)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鐵路列車進境申報單;
(2)列車編組順序表:
(3)車輛交接單:
(4)貨物交接單;
(5)貨物運單及其隨附單證:
(6)行李車載運貨物或行李、包裹交接單等單證:
(7)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5.車站負責人應當在列車駛離出境車站的2小時以前將駛離時間通知海關。對臨時追加的列車.車站負責人應當在列車駛離出境車站以前將駛離時間通知海關。
6.出境列車在貨物、物品裝載完畢以後,列車長應當向海關提交結關申請,經海關制發“結關通知書”後方可離境。
7.海關制發“結關通知書”以後,非經海關同意,出境列車不得裝卸貨物、上下旅客。
8.列車在辦結海關出境手續後的24小時未能駛離的,列車長應當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9.進境列車在向海關申報以前,未經海關同意,不得裝卸貨物、物品,除口岸檢查機關工作人員和鐵路執行職務人員外不得上下人員。

海關管理

1.進出境列車必須在進出境車站停留,接受海關的監管和檢查。進境列車自到達進境車站起到海關檢查完畢止-出境列車自海關開始檢查起到海關放行止,未經海關許可不得移動、解體(客車改輪除外),或擅自駛離進出境車站。
3.列車長應當在進出境列車裝卸貨物的I小時以前通知海關;車程不足1小時的,可以在裝卸貨物以前通知海關。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進出境列車裝卸貨物實施監裝監卸。
4.列車裝卸貨物、物品完畢後,列車長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裝卸情況的交接單據和記錄。
5.海關檢查進出境列車時,列車長應當到場,並根據海關的要求開啟房間、車門;有走私嫌疑的,應當開拆可能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貨物、物料。
海關檢查完畢後,應當按規定製作檢查記錄。
6.海關檢查列車結束,應及時通知進出境車站。如果在進境旅客列車停留時間內未檢查完畢,海關可以派員隨車繼續檢查,由進境車站站長按規定提供至最近前方停車站往返免費乘車證和工作條件。
7.海關認為必要的,可以派員對進出境列車值守,列車長應當為海關人員提供方便。
海關派員對進出境列車值守的,進出境列車裝卸貨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員應當徵得值守海關人員同意。
8.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境車站應當派人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開拆車輛封印、開啟車門或揭開篷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搬移或起卸貨物,開拆或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海關應對提取貨樣的名稱、數量出具證明。
9.因不符合我國進口管理規定,海關決定退運境外的貨物、物品,車站憑海關書面退運通知辦理有關手續,因違反國際鐵路聯運規定的拒收貨物,海關憑鐵路部門的拒收記錄準予退運。
10.轉關運輸貨物起運之前,海關對有關單證、貨物、物品查核無訛後,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戳記,連同關封退還車站憑以起運。海關關封由車站轉交列車負責人,連同運單一起帶交指運地或出境地海關。
11.海關監管貨物,如果變更國內到站或出境站,辦理變更的車站應通知海關,變更後的指運站或出境站必須是設有海關的車站。有關車站應當將梅關關封轉交列車負責人連同運單一起帶交變更後的指運地或出境地車站海關。如果指運地車站沒有海關,則只有在變更申請人取得指運地車站就近海關同意的情況下,入境地車站才能受理變更。

在港期管理

1.經列車長申請,海關核准,航空器可以添加、起卸、調撥下列物資:
(1)保障列車行駛的輕油、重油等燃料;
(2)供應列車工作人員和旅客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等;
(3)保障列車及所載貨物運輸安全的備件、墊艙物料和加固、苫蓋用的繩索、篷布、苫網等;
(4)海關核准的其他物品。
2.進出境列車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單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單位應當向海關申報,井提交以下單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運輸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報單;
(2)添加、起卸物料明細單;
(3)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3.進出境列車之間調撥物料的,應當由調出列車長編制清單報請海關核准,並在海關監管下進行,接受物料的列車長應當在物料調撥完畢後向海關提交“運輸工具物料調撥清單”。
4.進出境列車添加、起卸、調撥物料的,應當接受海美監管。
5.進出境列車添加、起卸、調撥的物料,列車長免於提交許可證件,海關予以免稅放行;添加、起卸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涉及國計民生的物料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6.對需要返還的篷布、空容器等,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收、發貨人的篷布或空容器免稅返還證明書,送交進出境海關簽印發還車站憑以免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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