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

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是指我國對進出口農藥實行目錄管理,由農業部會同海關總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和《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實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式國際公約》(PIC),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目錄》(以下簡稱《農藥名錄》)。進出口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目錄》的農藥,應事先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申領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憑此向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對一些既可用作農藥,也可用作工業原料的商品,如果企業以工業原料用途進出口,則企業不需辦理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對此類商品,進出口通關時海關不再驗核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改憑農業部向進出口企業出具的“非農藥登記管理證明”驗放。

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是國家農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對進出口用於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於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汲取製劑實施管理的進出口許可證件,其國家主管部門是農業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
  • 對象:農藥
  • 套用領域:法律法規
  • 主管單位:農業部
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農藥名錄》所列農藥合法進出口的證明檔案,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實行“一批一證”制,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證明內容;如需變更證明內容,應在有效期內將原證交回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並申請重新辦理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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