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收集,第三章 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研判,第四章 質量安全風險處置,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發布《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的公告
2012年第200號
為加強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進一步提高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號)的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了《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2年12月10日
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強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總局令第1號)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信息的處置,包括:風險信息收集;風險信息識別;風險信息研判;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措施發布、實施及解除;風險消減措施的評估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風險,是指進出口工業產品對人身財產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環境保護、衛生以及對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合法權益造成危害的可能和程度。
本規定所稱風險信息,是指與進出口工業產品檢驗監管職責相關的,涉及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危害社會安全、可能形成系統性、區域性危害,對進出口貿易、相關產業可能產生影響,或者對安全、衛生、環境、反欺詐等方面形成危害,需要及時進行識別、研判、處置的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信息。
本規定所稱風險信息研判,是指對進出口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按照科學的風險評估方法,根據產品危害可能發生的機率、範圍、產生及產生後果的危害程度等風險要素進行預測評估。
本規定所稱預警,是指為使國家、社會公眾和使用者免受進出口工業產品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或者潛在危害而採取的一種預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工作。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預警辦公室) 負責管理全國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技術機構負責全國有關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信息的統計分析、研判分級以及提出風險消減和預防措施對策建議等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評估技術性工作(以下稱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評估技術機構)。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信息國家監測點,負責在特定時段、特定區域內的特定商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進行監測、分析以及提出相應風險消減和預防措施對策建議等工作。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建立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收集網路,建立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信息化平台,組織對風險信息進行收集、識別、報送、研判、通報和發布。
第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依據法定程式發布轄區內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措施,管理轄區內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收集、識別、報送、研判工作和管理轄區內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收集、識別、報送和組織實施轄區內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工作。

第二章 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收集

第十條 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來源可包括但不局限以下方面:進出口檢驗監管不合格信息、境外通報召回信息、出口退運信息、各級政府部門通報信息、境外政府部門通報信息、醫院傷害報告信息、消防事故信息、技術法規標準信息、媒體輿情信息、企業報告的信息、消費者投訴信息以及其它信息。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利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或者檢驗檢疫機構舉報有關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使用過程中發現進出口工業產品存在風險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相關風險信息和風險控制措施,或者直接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或者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情況緊急的應當以更便捷的方式立即報告。
第十三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收集的風險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初步分析、篩選整理後,按照規定上報預警辦公室。情況緊急的應當以更便捷的方式立即上報。

第三章 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研判

第十四條 預警辦公室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具體工作需要,可以指定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評估技術機構或者組織專項工作組對收到的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信息進行研判。
第十五條 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評估技術機構或者專項工作組應當按照預警辦公室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要求成立相應的專家委員會(小組),運用國際通行的規則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風險信息調查、核實、實驗室驗證和評估工作,得出風險研判結果並形成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風險研判的方法、風險類別、等級、危害、範圍、殘餘風險、風險措施建議等內容。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需要提前向授權機構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 預警辦公室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對風險研判結果進行確認,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會議確認。確認後的風險研判結果應當作為風險預警發布和質量安全風險處置的依據。
第十七條 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評估技術機構或者專項工作組應當對收到的風險信息予以保密,未經授權不得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章 質量安全風險處置

第十八條 按照應急優先原則,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經過研判質量安全風險明確的,依據法定程式實施風險預警或者快速反應措施。必要時,兩者可同時進行。
第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評估技術機構或者專項工作組風險研判結果,依據法定程式決定實施相應的風險預警措施。
第二十條 風險預警措施包括:
(一)向相關檢驗檢疫機構發布風險警示通報。在產品風險屬性發生變化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對產品風險進行重新評估;
(二)向生產經營企業、相關機構發布風險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時採取措施,消減風險;提醒消費者和使用者注意進出口工業產品的風險和危害;
(三)發布風險警示公告,宣布對進出口工業產品的風險和危害的強制性措施,提醒消費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進出口工業產品的風險和危害。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需要,可以選擇風險預警其中一項或者幾項方式的組合。當風險屬性發生變化時,應當根據風險研判結果及時調整風險預警措施。
第二十二條 為了有效阻止、控制和消除質量安全風險,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依據法定程式可採取的快速反應措施包括:
(一)依法有條件地限制產品進出口,查封、扣押、停止銷售和使用、退運、監督銷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出口工業產品;
(二)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
(三)依法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生產經營企業進行處置,查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查封出口工業產品生產經營或儲存場所;
(四)組織調查特定時間段中同類產品或者相關行業或者關聯區域內的產品質量安全狀況;
(五)對有關生產經營者採取更加嚴格的檢驗監管措施。
(六)責令召回已經銷售的風險產品。
第二十三條 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責任者,應當履行消除或降低風險的義務。
(一)當獲知其生產經營的產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時,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風險分析和消減報告,並且應當立即實施風險消減措施。提交的報告應當包括:產品缺陷分析、涉及產品的數量和流向、消減風險的措施、計畫及預期效果評價等。
(二)應當以有效的方式向涉及的消費者、使用者以及其它有關各方通報真實情況以及為消減風險採取的措施。
(三)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告產品缺陷消減措施的實施和進展情況。
(四)需要申請解除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措施時,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產品缺陷消除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措施的解除方式有:
(一)有規定實施期的,期滿後自動解除;
(二)未規定實施期的,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確認風險消除或者降低後解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可以指定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評估技術機構就進出口質量安全風險責任者採取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進行評估,對其提交的風險消減評價報告的真實性、符合性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對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措施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實施和進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檢查和監督並通報結果。
第二十七 條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工作開展定期總結分析,並實施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對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評估技術機構、人員開展培訓、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預警辦公室、直屬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機構和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評估技術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調查、研判、確認及實施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措施等過程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十條 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工作應當遵守國家及國家質檢總局的保密規定。需要對外發布的信息應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予以公布,任何個人、機構未經授權和批准,不得擅自發布。
第三十一條 預警辦公室和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收到的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信息進行分類、歸檔、統計,並做好風險信息的檔案管理工作。
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信息檔案保存期限為三年。涉及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等事項的檔案,做長期或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工作規範。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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