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431《進出口低壓電器檢驗規程》分為3部分:第1部分:電氣繼電器;第2部分:家用和類似場所用過電流保護斷路器;第3部分:插頭插座。《進出口低壓電器檢驗規程(第3部分):插頭插座(SN/T 1431.3-2007)》為SN/T 1431《進出口低壓電器檢驗規程》的第3部分。《進出口低壓電器檢驗規程(第3部分):插頭插座(SN/T 1431.3-2007)》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並歸口。《進出口低壓電器檢驗規程(第3部分):插頭插座(SN/T 1431.3-2007)》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低壓電器檢驗規程(第3部分):插頭插座(SN/T 1431.3-2007)》主要起草人:王曲波、顏偉民、唐軍、陳丹薇、鐘可鋒。《進出口低壓電器檢驗規程(第3部分):插頭插座(SN/T 1431.3-2007)》為首次發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從實施之日起代替以下行業標準:SN/T 0724—1997《出口插頭插座檢驗規程》。
基本介紹
- 書名:進出口低壓電器檢驗規程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出版日期:2007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8159
- 外文名: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ow-voltage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3:Plugs and Socket-outlets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2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
文摘
插圖:
1 範圍
SN/T 1431的本部分規定了進出口插頭插座的要求、抽樣、檢驗及檢驗結果的判定。
本部分適用於戶內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僅用於交流電、額定電壓在50 V以上但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32 A、帶或不帶接地觸頭的插頭和固定式或移動式插座的進出口檢驗。也適用於裝在電線組件中的插頭和裝在電線加長組件中的插頭和移動式插座的進出口檢驗。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SN/T 143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 1002 家用和類似用途單相插頭插座 型式、基本參數和尺寸
GB 2099.1—1996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884—1:1994)
GB/T 2828.1—2003計數抽樣檢驗程式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畫(ISO 2859-1:1999,IDT)
SN/T 0002進出口機電商品檢驗規程編寫的基本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SN/T 0002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SN/T 1431的本部分。
3.1
抽樣檢驗模式 mode of sampling inspection
按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出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實施抽樣、檢驗和檢查的合格評定活動。
3.2
型式試驗模式 mode of type test
按規定的周期依據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進行型式試驗,按現場檢驗規定對產品進行抽批檢驗,並對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實施監督的合格評定活動。
3.3
符合性驗證模式 mode of compliance verification
按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查驗檢驗單證和憑證、貨物是否相符,必要時可進行抽查檢驗,並實施監督的合格評定活動。
3.4
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為實施檢驗而匯集的同一規格、型號、在相同生產條件下生產的單位產品,簡稱批。
4 總要求
4.1 一般要求
插頭插座的結構和設計應使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性能可靠,對使用者和周圍環境均無危險。
4.2 安全要求
插頭插座的通用安全要求,應滿足GB 2099.1—1996的規定,適用時應考慮使用國家(地區)的差異。
4.3 其他要求
適用時,還應符合使用國家(地區)有關技術法規對插頭插座的環保、性能等的規定。
5 檢驗
5.1 檢驗監管模式的選取
進出口插頭插座的檢驗監管模式,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視具體情況選取抽樣檢驗模式、型式試驗模式和符合性驗證模式中的一種。
5.2 檢驗方式
不同的檢驗監管模式下的檢驗方式為:
——抽樣檢驗模式:抽批抽樣檢驗;
——型式試驗模式:定期型式試驗和抽批開箱檢驗;
——符合性驗證模式:證單查驗和抽批開箱檢驗。
5.3 型式試驗
5.3.1 抽樣
從定型產品中隨機抽取10個代表性樣品進行檢測。
5.3.2 檢驗內容
5.3.2.1 安全檢測
按GB 2099.1—1996進行全部適用項目檢測,適用時應考慮使用國家(地區)的差異。
5.3.2.2 環保檢測
有要求時,應審核產品的符合性聲明。必要時,進行電子電氣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檢測。
5.3.3 結果判定及有效期
如所有檢測均合格,則判型式試驗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合格型式試驗結果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超過有效期,需重新對標識、結構和關鍵安全件的變更情況進行確認。當產品結構變動或所使用標準更新時,須重新進行型式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