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
(二)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有關規定;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市優撫標準和辦法,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辦法;組織指導軍用飲食供應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實施辦法,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和上報災情,擬訂救災方案;轉移安置災民,安排災區災民生活;承辦江蘇田灣核電站場外核應急人員撤離安置的有關工作;組織接收分配國內捐贈款物,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市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標準和辦法,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責任;指導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工作辦法,指導、協調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承擔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措施,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全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反家庭暴力庇護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規範性檔案,組織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承擔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擬訂實施意見;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具體工作。
(十三)指導縣區民政系統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受理來信來訪,指導縣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
(十四)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辦法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公文來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公務接待、建議提案、督察督辦、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工作;承擔機關安全保衛和後勤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指導縣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起草落實相關政策法規的推進辦法;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承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社會組織管理處
擬訂促進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的相關措施意見;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縣區民政系統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處
貫徹國家和省撫恤優待政策法規;擬訂全市優撫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市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安置處
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退役士兵和軍休人員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供站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承擔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五)救災處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實施辦法;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江蘇田灣核電站場外核應急人員撤離安置的有關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標準和辦法;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供養工作;承辦全市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相關規定。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工作辦法;指導縣區開展社區規範化建設和社區居民自治;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區劃地名處
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辦法;承擔縣區和鄉鎮行政區劃的設立、撤併、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工作;組織協調縣區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承擔行政區劃界線界樁管理;參與省、市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縣區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擔社會福利機構的執業管理,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指導全市福利企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實施辦法,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十)社會事務處
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俗改革;擬訂殯葬改革發展規劃,推進殯葬改革;貫徹執行收養登記的法律法規,指導全市收養登記工作;承擔涉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收養登記工作;擬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反家庭暴力庇護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雙擁辦公室
擬訂全市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督促、檢查全市雙擁工作;牽頭組織雙擁模範城的創建、評比、申報工作;協調、處理軍民關係中出現的問題;總結推廣全市“雙擁”工作先進經驗。承辦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查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政治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政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辦法和職業規範, 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研究提出我市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規劃,擬定實施意見;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地的落實情況;負責與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領導分工
李錦華:黨委書記
陳軍:局長
侍啟順: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負責“雙擁”、撫恤優待、退役士兵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安置、法制建設、目標管理、項目建設、對外宣傳、信訪工作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安全工作等;分管辦公室、雙擁辦、安置處、優撫處、市干休一所、市干休二所、市軍休幹部服務中心、市軍供站及局重大項目辦公室。
楊慶仁:黨委成員、副局長、老齡辦專職副主任
負責老齡工作,以及慈善、社會捐助工作;分管市老齡辦、市老年大學,市慈善總會、市慈善服務中心、市社會捐助接收站。
李 劍:黨委成員、紀委書記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協助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負責民政系統政務公開、軟環境建設以及財務管理與審計工作;分管局監察室、規劃財務處。
金萬佐:黨委成員、副局長
負責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組織人事、老幹部工作、職稱改革、計畫生育、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分管政治處、離退休幹部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社會組織管理處、市民間組織登記管理中心。
李應啟:黨委成員、副局長
負責城鄉低保、救災救濟、農村“五保”供養、農村醫療救助、扶貧工作、行政區劃、地名設定與管理、勘界、福利彩票發行等工作;分管救災處、社會救助處、區劃地名處、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市福彩發行中心)。
邢禮兵:黨委成員、副局長
負責社會福利、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與改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救助、反家庭暴力庇護等工作;負責局屬福利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精神病防治等工作;分管社會事務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市社會福利院、市康復醫院、市殯葬管理處、市殯儀館、市救助管理站、市福利生產管理中心。
呂從光:黨委成員、副調研員
負責機關黨建及工、青、婦等工作,協助分管市慈善總會、市慈善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