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休閒觀光農業協會

是從事生態休閒觀光農業經營、服務、推廣、管理等工作,熱心從事發展我市休閒觀光農業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市綜合性休閒觀光農業行業協會,是非盈利性的社會專業團體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從事生態休閒觀光農業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市生態休閒觀光農業的專業管理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休閒觀光農業協會
  • 外文名:Lianyungang   Leisure   Traveling  Agriculture   Association
  • 地區:連雲港市
  • 縮寫:L L T A A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範,愛崗敬業、求索進取、團結創新,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發展觀,繁榮和發展休閒農業事業。代表和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推進新農村第三產業發展,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民創業就業、擴大城鄉消費,增加農民收入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促進我市生態休閒觀光農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協會章程

連雲港市休閒觀光農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連雲港市休閒觀光農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Lianyungang Leisure Traveling Agriculture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L L T A A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從事生態休閒觀光農業經營、服務、推廣、管理等工作,熱心從事發展我市休閒觀光農業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市綜合性休閒觀光農業行業協會,是非盈利性的社會專業團體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從事生態休閒觀光農業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市生態休閒觀光農業的專業管理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範,愛崗敬業、求索進取、團結創新,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發展觀,繁榮和發展休閒農業事業。代表和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推進新農村第三產業發展,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民創業就業、擴大城鄉消費,增加農民收入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促進我市生態休閒觀光農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連雲港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連雲港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江蘇省連雲港市新浦區通灌南路58號銀城國際酒店71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制定產業發展規劃;
二、制定行業標準;
三、組織行業評優,星級農莊達標評比和授牌,建立發展獎勵基金;
四、協調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並協助解決困難;
五、建立網站、創辦會刊;
六、新農村建設、鄉村扶貧與推進鄉村可持續發展等,在會員間開展資金互助服務;
七、休閒旅遊產品、農業新技術、農業新產品等開發推廣;
八、舉辦民俗婚慶等會展,開展宣傳推介,組織國內外培訓、考察、調研;
九、行業自律,訂立行規行約;
十、建立貸款擔保基金,開展會員小額信貸服務;
十一、加強與國內外農業、休閒、旅遊等相關聯團體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委託行業規劃調研、項目評估認證、成果鑑定、資格評審等其它任務;
十三、承辦連雲港市委農工辦委託批准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學科等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下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
1. 各市、區地方生態休閒觀光農業行業協會和組織;
2. 與觀光休閒農業相關的其他行業(農、林、水利、水產、畜牧、旅遊、交通、文化及旅遊景區等)的協會和組織;
3. 直接從事觀光休閒農業項目經營的企事業單位;
4. 從事觀光休閒農業研究的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
5. 關注、關心觀光休閒農業發展的機構;
6.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的其他相關組織。
(四)從事休閒農業研究、設計、教育、建設、經營、服務、推介和管理的團體或人員;
(五)關心支持休閒農業發展的人員;
(六)與休閒農業協會相關的其他學會、協會、研究會,且與本會有聯繫的人員;
(七)凡從事和支持休閒農業,且擁有一定數量的資產和從業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且與本會保持密切聯繫的有關企、事業單位。
(八)團體會員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
1.凡與本會的業務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生態休閒觀光農業、生產、經營、推廣、
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等社會團體;
2.凡從事生態休閒觀光農業,且擁有一定數量的資產和從業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
支持本會工作且與本會保持密切聯繫的有關企、事業單位。
(九) 個人會員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
1、從事生態旅遊農業的研究、設計、教育、建設、經營、服務和管理的人員。
2、關心支持生態休閒觀光農業發展的領導幹部和本會工作人員。
3、與生態休閒觀光農業相關的其他學會、協會、研究會,且與本會有聯繫的成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相關單位推薦;
(三)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享有優先權;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服務;
(三)獲得本會服務,及獲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可優先獲得本會諮詢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交流信息,向本會及時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
(六) 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七)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於本會和其他會員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1、會員有申請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且及時交回會員證。
2、連續1年不繳納會費或連續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追回會員證。
3、會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調查核實後,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理事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本會法定代表人任期除外,可連續任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秘書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會長或副秘書長擔任法人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百分之百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
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可按照學術活動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成立專業委員會需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本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協會管理工作需要,下設組織、學術等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或常務理事擔任,任期與理事相同。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各種事業、諮詢、培訓、技術等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待連雲港市休閒觀光農業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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