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計算為不間斷的連續工齡。如果工齡被錯誤計算,後經複查,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複查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特殊情況
職工在敵偽和國民黨政府機構(指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機關,以及海關、稅務等稅收機構)的工作時間一律不計算連續工齡。
相關案例
申訴人李某稱其於1997年1月到甲事務所工作,雙方於2001年10月6日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契約。此後雙方未續簽勞動契約,李某仍在甲事務所工作。2003年12月,甲事務所以李某不勝任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契約,因李某在甲事務所工作期間,該所未給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李某要求甲事務所按其1997年1月參加工作補繳社會保險費和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解除勞動契約後,雙方因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及社會保險費繳納年限未達到一致。
甲事務所不認可申訴人
1997年1月到其處工作,其稱“甲事務所的前身是甲乙事務所,2001年2月1日成立,2001年5月甲乙事務所又更名為甲事務所。李某1997年1月是到另一個甲事務所工作(以下稱原甲事務所),原甲事務所已註銷,因此李某到現在的甲事務所工作的時間應為2001年2月1日”。為此,甲事務所還提供了有關部門關於批准甲乙事務所成立及甲乙事務所名稱變更為甲事務所的有關批文。李某對甲事所的主張不予認可,其稱“現甲事務所為原甲事務所與乙事務所於2001年2月1日合併而成,2001年5月9日甲乙事務所又更名為甲事所務。因此,甲事務所與原甲事務所為同一單位,其與原甲事務所之間有承繼關係。
因此,甲事務所應按照其1997年1月參加工作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及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李某與甲事務所因補繳社會保險費及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未達成一致,故李某申請仲裁:要求給其補繳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支付其7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析:相關部門的檔案材料顯示原甲事務所與乙事務所於
2001年2月1日合併而成甲乙事務所,甲乙事務所又於2001年5月9日變更為甲事務所。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關於“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