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民政局

通遼市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內設11個科室:辦公

室、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雙擁辦、行政區劃地名辦、規劃財務科、救災科、社會救助科、優撫科、社會事務與社會福利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民間組織管理科。以及直屬事業單位8個:市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市社會福利院(市兒童福利院)、市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市救助管理站、市殯儀館、市軍人飲食供應站(市退役士兵培訓中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遼市民政局
  • 部門:11個科室
  • 性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地址:市行政中心辦公樓二樓
  • 局長:趙長勇 
單位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辦事指南,

單位簡介

通遼市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內設11個科室:辦公
通遼市民政局
地址:市行政中心辦公樓二樓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通遼市民政局
通遼民政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和委託代管的全國、全區性社團分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區、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貫徹國家關於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及實施方案;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定規劃;組織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擬定救災和社會救濟的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負責農村五保工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市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全市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嘎查、村政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貫徹國家婚姻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旗縣市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十一)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貫徹有關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貫徹執行自治區福利彩票(中國福利福利有獎募捐)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基金;執行殯葬工作政策,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兒童收養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農村牧區養老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農村牧區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通遼市民政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規劃財務科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
(四)優撫科
(五)社會事務與社會福利科
(六)救災科(通遼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七)社會救助科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九)區劃地名辦
(十)安置辦

現任領導

局長:趙長勇

所獲榮譽

2021年6月,被評為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攻堅先進集體。

辦事指南

殯儀館、火葬場審批
根據國務院1997年7月21日頒布的《殉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之規定,制定市本級殯儀館、火葬場審批指南。
一、申請審批建設者需向民政局提交的材料
1.合法土地證明;
2.合理建設設計圖紙;
3.相應設施資料。
二、實施程式
1.申請受理;
2.材料審核;
3.現場勘驗;
4.綜合審理;
5.領導審定;
6.批准申請;
7.證照發放。
三、時限
接到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
四、聯繫電話
成立登記社會團體的具體程式
1、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先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2、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籌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正式檔案);
(3)驗資報告;
(4)場所使用權證明;
(5)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並加蓋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公章)、身份證明;
(6)章程草案;
(7)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名單;
(8)《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附表)
3、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以上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批准的發給《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不批准的,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4、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5、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登記的檔案、通過的章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及有關檔案(法人登記表、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負責人備案表、辦事機構備案表、章程核准表…(並附表)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要求的,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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