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倫旗民政局

庫倫旗民政局

庫倫旗民政局是庫倫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庫倫旗民政局
  • 辦公地址:庫倫旗庫倫鎮安代大街農牧業局5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旗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落實自治區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旗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調研指導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旗本級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負責全旗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全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平台建設、管理及核對等信息化工作。負責城鄉困難群體、建檔立卡貧困戶及優撫對象精神康復工作。
(四)執行國家、自治區行政區劃規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旗行政區劃調整的審核、審批和申報工作。負責旗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界線糾紛的協調處理。擬定全旗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旗地名管理工作。
(五)擬定全旗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旗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指導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擬定全旗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
(七)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全旗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擬訂全旗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負責全旗殯葬執法和殯葬市場管理工作。
(八)擬定全旗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
(九)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庫倫旗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旗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負責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旗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旗民政局會同旗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庫倫旗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一)黨政綜合辦公室。協調處理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綜治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人才、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旗民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全旗民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備案管理和清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指導全旗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旗本級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擬定全旗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擬定全旗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通遼市和旗本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負責全旗民政事業資金的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基建和審計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二)社會救助股。負責全旗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定全旗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社會救助法制化建設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自治區、通遼市和旗財政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各地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擬定全旗特困人員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全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社會救助執法平台等信息化建設,參與擬定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負責城鄉困難群體、建檔立卡貧困戶及優撫對象精神康復工作。
(三)社會福利和事務股。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負責高齡補貼等補貼發放工作。擬訂兒童福利、兒童收養和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擬定社會福利管理機構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定全旗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指導全旗社會捐助工作。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組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大護理補貼的發放工作。負責全旗殯葬執法和殯葬市場管理工作。
(四)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股。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社會組織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旗本級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通遼市行政區劃調整規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街道、蘇木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政府駐地遷移等進行審批、審核和申報。組織指導全旗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地名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審定標準地名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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