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局機關職責,內設機構職責,政策法規,
主要職責
局機關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省、市有關價格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價格政策、規範性檔案和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2、研究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負責編制全縣價格工作規劃並組織落實。
3、貫徹執行國家、省定價目錄;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擬定、呈報全縣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定、調價方案;制定和調整全縣範圍內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4、會同財政部門管理全縣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和調整上級授權管理的收費標準並監督實施。
5、負責市場價格動態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組織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提出調控市場價格的建議和措施;發布市場價格信息;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控。
6、研究提出全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意見,並監督實施。
7、指導、監督、規範全縣範圍內的價格活動,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依法監督檢查價格違法行為、處理價格違法案件;推行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和收費公示制度;查處價格舉報案件,協調處理價格爭議。
8、負責全縣價格鑑定和認證、價格信息諮詢培訓等服務性工作。
9、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職責
1、辦公室:
(1)、負責組織政治學習、政策法規的宣傳和局新聞報導;
(2)、負責上傳下達工作;
(3)、負責檔案的起草、審核和半年、全年工作總結;
(4)、負責工作協調及工作情況的收集、整理、匯報;
(5)、負責會議資料、場地等準備工作;
(6)、負責檔案、資料送閱、保管和交辦、整理、歸檔;
(7)、負責局印鑑的保管、使用;
(8)、負責勞動人事、政治工作、計畫生育、安全保衛、機關衛生等具體工作;
(9)、負責來客接待及人民來信來訪的處理;
(10)、負責機關小車調度、定點維修與管理;
(11)、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與答覆;
2、財會股
(1)、負責局財政預算工作及各項報表工作;
(2)、負責上級財政資金的撥入及各項上解經費及時入縣財政帳戶工作;
(3)、負責各股室的票據領發、審核、回收;
(4)、嚴格按照財經政策和紀律,負責管理好全局財務工作及現金、票據。
3、業務股:
(1)、負責全縣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和行政事業性單位的服務性收費管理工作,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制定有關許可權範圍的收費標準;
(2)、負責清費治亂工作,確保上級減負檔案的貫徹執行按上級要求進一步完善涉農收費公示制。
(3)、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和行政事業單位的服務性收費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4)、負責價費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擬定職權範圍內的收費政策檔案和管理辦法等工作;
(5)、負責電力、電信、石油、醫藥等國家壟斷商品價格的管理工作,認真協助抓好農電“網改”工作;
(6)、負責商品房、安居住宅價格、地產價格等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監管;
(7)、負責明碼標價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8)、負責旅社、賓館、娛樂業、物業管理等經營服務性價格的定費、管理工作;
(9)、負責按要求換髮全省統一的服務價格登記證,並建立服務價格登記證檔案;
(10)、認真做好調整價格和收費標準的成本調查和工農產品成本調查的設點及重要商品的價格監測工作;
(11)、負責有商品價格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協調業務部門之間的價格矛盾。
4、物價檢查所:
(1)、負責全縣物價檢查監督工作,依法認真監督各類收費單位、生產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價格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在全縣範圍內經常組織開展農業生產資料價格、醫藥價格、醫療收費、教育收費、涉農收費及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檢查;組織全縣物價大檢查和節日市場物價檢查,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開展各項專項檢查;
(2)、配合財會股、業務股等股室的工作,尤其是辦證、年檢年審、批費及定價工作,及時搞好檢查工作督促;
(3)、圍繞人們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突擊性檢查;
(4)、做好檢查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5)、積極做好“12358”價格舉報的受理及政策諮詢服務,及時查處價格舉報案件,做到結案率、回復率100%。
5、價格認證中心:
(1)、負責全縣價格諮詢並當好企、事業單位的價格顧問;
(2)、負責涉案物價格評估及鑑定、仲裁等服務工作,為其他價格證明提供中介服務;
(3)、負責交通事故、車物定損中心工作,搞好交通事故損失價值鑑定;
(4)、負責房產、地產價格評估、財產保險損失評估及資信評估、銀行抵押物價等評估工作;
(5)、在市局統一部署下,落實省、市交辦的信息、刊物的征訂和收費、發行工作,完成網路入戶工作任務。
6、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
(1)、主要負責事業性、專項性、服務性收費的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
(2)、負責建築安裝、房地產轉讓出租、經營性文化、體育保健和娛樂行業、旅館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
(3)、負責外地駐湘企業的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
(4)、負責市場管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政策性上調時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
(5)、負責經縣政府批准的其他項目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
(6)、負責搞好各代征單位的協調、聯繫等工作。
政策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3)、《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4)、《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
(5)、《湖南省涉案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
(6)、《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7)、《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暫行辦法》
(8)、《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9)、《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10)、《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
(11)、《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12)、《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13)、《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14)、《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
(15)、《價格監督檢查管轄規定》
(16)、《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
(1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18)、《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的規定》
(19)、《責令價格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的規定》
(20)、《價格主管部門公告價格違法行為的規定》
(21)、《價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價格違法經營者營業執照的規定》
(22)、《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行為的處罰辦法》
(23)、《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