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縣審計局成立於1984年2月,2007年10月15日通道縣審計局從城南舊辦公樓正式搬遷至座落於城東新區的新審計大樓辦公,全局現有幹部職工24人,內設辦公室、財政金融與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經貿與基建外資運用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室五個職能股室。
【單位簡介】
【單位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維護我縣財經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為縣域經濟的快速發展保駕護航。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我縣審計政策,制訂審計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和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和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以及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建議。
(四)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的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及上年度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縣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4、縣屬國有企業、縣屬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7、縣人民政府接收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負責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按規定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承擔市審計局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我縣審計政策,制訂審計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和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和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以及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建議。
(四)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的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及上年度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縣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4、縣屬國有企業、縣屬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7、縣人民政府接收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負責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按規定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承擔市審計局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通道侗族自治縣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2個二級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機關保衛、保密、信訪、宣傳、新聞宣傳、計畫生育、綜合治理、醫保、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工作;協調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對局機關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本局機關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和工會工作;負責建立局轄被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資料庫;負責對審計對象進行必審性及可行性調研和論證;負責制定、調整、下達中長期和年度審計計畫,組織檢查年度審計計畫完成情況,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分析;負責辦理授權審計計畫並檢查完成情況;負責審計統計工作並對統計數據進行定期分析研究;負責綜合調研及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負責審計信息、簡報編髮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工資福利、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和人事檔案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本局政府績效評估;負責本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黨組會議的會務、記錄和會議紀要的整理工作;負責與民主黨派的聯繫以及特約審計員的聘請聯絡工作;負責扶貧、雙聯的協調、聯絡工作。
(二)法規股
承擔與審計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辦理上級審計機關、縣人大、縣人民政府有關立法徵求意見的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加強審計業務內部監督;會同辦理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審計質量責任追究意見;負責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質量;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審計項目的審理工作;參與審計業務股室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有關會議;負責對審計業務股室移交的審計資料在事實、證據、定性、審計處理處罰、審計程式、審計評價、審計建議等方面進行審理並提出書面審理意見;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草擬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審計結論性文書;承擔審計執行事項資料庫的建設及維護工作;負責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的送達和審計決定的執行;負責審計移送處理事項和審計建議事項以及自行糾正事項的跟蹤落實;負責檢查督促落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負責辦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負責審計執行情況的統計分析,研究和協調審計執行的相關問題。
(三)財政金融與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負責對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徵收管理情況以及預算外資金進行審計;負責審計縣財政、縣地方稅務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效益;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對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的證券發行、社會集資進行審計監督。
負責審計縣直有關部門及其審計範圍劃定的直屬機構、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資金使用效益;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資金鐵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組織行業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經貿與基建外資運用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直工業、交通、對內貿易、對外貿易、商業、糧食、供銷、物資等部門及其審計範圍劃定的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對縣直各部門接收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對縣屬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決算以及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直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施工企業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負責縣建設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組織行業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負責對分工範圍內的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鐵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組織行業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室
審計局二級法人事業單位,其職責: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起草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綜合報告;負責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對縣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社會團體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負責縣管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
(七)政府投資審計中心
審計局二級法人事業單位,其職責:負責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工程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政府投資為主的固定資產投資、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負責核查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縣本級政府投資、融資為主的國家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質量;負責組織、管理、監督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辦事指南
【辦事依據】
《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預算法》、《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
【辦事條件】
一、獨立的審計組織和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
二、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
三、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辦事條件】
一、獨立的審計組織和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
二、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
三、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辦事程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其主要工作任務由上級審計機關安排審計計畫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審計事項以及縣紀檢委、組織部委託事項。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獨立的審計監督。
2、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審計機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組織實施審計時,向被審計單位送交“承諾書”和“審計紀律八項規定”,“承諾書”由被審計單位及法人代表簽收。
4、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5、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經專門機構人員覆核後,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6、對反饋回來的審計報告,經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程式對審計事項進行審定後,由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7、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8、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六十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但對地方審計機關辦理地方政府授權交辦的事項和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的審計事項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受理。對審計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審計行政複議。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審計實施或結束後,由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幹部對審計組廉政情況進行審中或審後回訪,並將回訪表歸入檔案卷內,由檔案管理人員檢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其主要工作任務由上級審計機關安排審計計畫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審計事項以及縣紀檢委、組織部委託事項。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獨立的審計監督。
2、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審計機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組織實施審計時,向被審計單位送交“承諾書”和“審計紀律八項規定”,“承諾書”由被審計單位及法人代表簽收。
4、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5、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經專門機構人員覆核後,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6、對反饋回來的審計報告,經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程式對審計事項進行審定後,由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7、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8、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六十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但對地方審計機關辦理地方政府授權交辦的事項和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的審計事項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受理。對審計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審計行政複議。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審計實施或結束後,由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幹部對審計組廉政情況進行審中或審後回訪,並將回訪表歸入檔案卷內,由檔案管理人員檢查。
【辦事流程】
接受上級審計機關年度計畫—編制年度工作計畫—確定審計項目審計組,確定審計組長或主審—進行審前公告、開展審前審計調查—編制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發出審計通知書、向被審計單位發出《通道縣審計局審計組執行審計廉政紀律反饋表》—實施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等—審計回訪。
【辦事服務承諾】
1、文明服務。工作人員持證上崗,文明用語,禮貌待人。實行首問負責,滿意服務。
2、廉潔從審。審計人員自覺執行審計紀律,廉潔從審,不以審謀私。
3、依法行政。辦理審計事項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依法行政,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4、務求高效。急政府所急,辦事不推諉,不扯皮,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提供一流服務。
5、勤政為民。按時高質地完成政府交辦的審計項目,利用審計成果,積極為基層單位出謀劃策,排憂解難。
【辦事紀律】
一、審計人員不得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審計任務的宴請;
二、審計人員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三、不準收受被審計單位饋贈的物品和現金;
四、在審計期間不準藉機旅遊;
五、公正執行公務,不準利用職權為個人謀私利;
六、不泄露審計工作中涉及到的機密;
七、嚴格執行行政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一、審計人員不得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審計任務的宴請;
二、審計人員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三、不準收受被審計單位饋贈的物品和現金;
四、在審計期間不準藉機旅遊;
五、公正執行公務,不準利用職權為個人謀私利;
六、不泄露審計工作中涉及到的機密;
七、嚴格執行行政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