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縣農業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河縣農業局
  • 分類:組織機構
  • 位置:通河縣
  • 所屬:中國
主要職責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負責指導糧食、果罪承員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果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發展特色經濟;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設施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奔霸鴉戀、國家和省、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對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扶持、發展我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蜜旋業開發項目。
(四)負責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貫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農產品安全標準認證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發展。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蔬菜和經濟作物產業發展規劃,指導蔬菜和經濟作物生產和品種結構調整,制定蔬菜和經濟作物產銷政策,開拓國際國內市場。
(七)負責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汗棵組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負責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負責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綜合協調並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疊樂斷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求欠鍵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危喇欠戲訓工程;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負責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負責農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十三)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海峽兩岸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業援外工作,推進全縣農業對外開放。
(十四)負責擬訂我縣縣域經濟、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我縣縣域經濟發展、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五)負責擬訂全縣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管理使用老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老區建設項目。
(十六)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檢疫和防治。起草植物、水生動物防疫和檢疫的法規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水生動物防疫和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水生動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市內植物、水生動物的防疫和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水生動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和水生動物種苗的檢疫審批工作。
(十八)負責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 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與農業相關的野生動植物和種質資源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負責漁業管理;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二)負責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負責農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十三)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海峽兩岸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業援外工作,推進全縣農業對外開放。
(十四)負責擬訂我縣縣域經濟、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我縣縣域經濟發展、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五)負責擬訂全縣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管理使用老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老區建設項目。
(十六)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檢疫和防治。起草植物、水生動物防疫和檢疫的法規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水生動物防疫和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水生動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市內植物、水生動物的防疫和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水生動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和水生動物種苗的檢疫審批工作。
(十八)負責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 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與農業相關的野生動植物和種質資源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負責漁業管理;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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