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殺夫案,發生於1918年2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姦殺夫案
- 發生時間:1918年2月
- 發生地點:廣西省河池縣
- 涉及人物:甲、乙
案件記載
1918年2月廣西省河池縣。某甲與有夫之婦某乙通姦,為防止姦情暴露,二人商量加害乙夫。某日,甲交給乙一種藥品,言稱此藥能破壞人的精神,改變人的心性,要乙趁甲吃飯時摻入其飯食中,乙照辦。本案甲、乙二人作案目的並非欲毒殺乙夫,藥品的毒性也不至達於殺人的程度,他們不過是要改變其精神狀態,使他們能夠更加肆無忌憚罷了。甲、乙二人的行為損害了個人法益,有礙於善良風俗,自不待言。然若以刑律第三百一十一條未遂論,與犯人的主觀目的不合;若以同律第十條論又與有罪必罰的本旨相矛盾。那么是否可援引第三百一十三條,並且查明傷害程度,適用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處斷呢?最後大理院對此案件作出解釋:“如果乙婦所施毒藥,是有意使其夫精神受損,自應依刑律第八十八條以致廢疾或篤疾處斷。倘使其意僅在於使其夫縱容相奸,應依刑律第三百五十八條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論罪。但此種事實頗不近情理,審理時應注意是否是毒殺未遂,不要被犯人言語所蒙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