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周期金融監管是指金融資本監管隨著經濟周期不同階段的轉化而變:在經濟擴張時期,商業銀行應累積較多的資本,計提更多的撥備以應對經濟衰退時期的需要;在經濟衰退時期,可以適當降低對商業銀行資本的監管標準,促使商業銀行增加信貸投放,推進經濟的復甦。逆周期監管也被通俗地理解為“以豐補欠”。
巴塞爾委員會確立了逆周期資本監管的整體框架,包括相互聯繫的四個模組:緩解最低資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動、建立前瞻性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建立高於最低資本要求的資本留存超額資本(conservation buffer)、建立與信貸超常增長掛鈎的超額資本要求(countercyclical buffer)。
逆周期金融監管體系,是上世紀30年代大危機以來人類社會力圖平抑經濟周期性波動努力的新發展。周期性波動是市場經濟體制無法克服的痼疾,與本質上屬於事後反應的相機抉擇的財政貨幣政策相比,財政自動穩定器和逆周期金融監管體系因屬於事前防範而有其優越性。由於周期性經濟危機必定表現為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機,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體系和市場的波動性也就成了降低經濟波動性的關鍵所在。由於中國在這次全球性金融經濟危機中的上佳表現,這兩年經濟過熱現象日益明顯,信貸超高速擴張,中國金融業的風險正在積累。相應的,防範風險的必要性、緊迫性也與日俱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逆周期金融監管
- 類別:法律條款
- 相關領域:金融 銀行
- 監管內容:資本充足率 不良貸款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