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匯套匯罪

逃匯套匯罪,是指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在境外取得的外匯,應該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者不存入國家指定銀行,或者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或者把國家撥給的外匯非法出售牟利,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8年1月21日《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的罪名。屬於一種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逃匯套匯罪
  • 出處:法學大辭典
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外匯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經營的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外匯管理法規,逃匯、套匯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數額巨大,手段惡劣,後果嚴重。(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私營企業和公民個人不是本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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