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陳秀才彤序是唐代文學家、哲學家韓愈的文學作品。韓 愈(768~824)唐代文學家、哲學家。字退之。河南河陽(今河南省孟州市)人,郡望昌黎,世稱韓昌黎。因官吏部侍郎,又稱韓吏部。本文講述的是讀書就是要學以致用的,把書中的語言有機的連串起來就成了文章,但也並不是要以篇幅多、辭藻華麗誇耀爭勝,這就是學習是為了傳道、做文章是為了闡理的原因。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送陳秀才彤序
- 創作年代:唐
- 文學體裁:散文
- 作者:韓愈
作者簡介,原文,譯文,文學考證,
作者簡介
幼孤貧刻苦好學,德宗貞元八年進士。曾任監察御史,因上疏請免關中賦役,貶為陽山縣令。後隨宰相裴度平定淮西遷刑部侍郎,又因上表諫迎佛骨,貶潮州刺史。做過吏部侍郎,死諡文公,故世稱韓吏部、韓文公。是唐代古文運動領袖,與柳宗元合稱韓柳。詩力求險怪新奇,雄渾重氣勢。
原文
讀書以為學,纘言以為文,非以夸多而斗靡也,蓋學所以為道,文所以為理耳。苟行事得其宜,出言適其要,雖不吾面,吾將信其富於文學也。潁川陳彤,始吾見之楊湖南門下,頎然其長,薰然其和。吾目其貌,耳其言,因以得其為人;及其久也,果若不可及。夫湖南之於人,不輕以事接;爭名者之於藝,不可以虛屈。吾見湖南之禮有加,而同進之士交譽也,又以信吾信之不失也,如是而又問焉以質其學,策焉以考其文,則何信之有(原文是“何不信之有”)?故吾不征於陳,而陳亦不出於我,此豈非古人所謂“可為智者道,難與俗人言”者類耶?凡吾從事於斯也久,未見舉進士有如陳生而不如志者。於其行,姑以是贈之。
註:
楊湖南:人,當時的潭州刺史、湖南觀察使楊憑。
策:策論,是當時科舉考試的一項內容。當時韓愈擔任主考官。
譯文
讀書的目的是學習,掌握語言辭彙的目的是寫文章,並非是為了以自誇而爭奇斗新;學習、寫文章是為了掌握道德理性。.如果一個人做事有度,合乎時宜,且說話時直逼要點,那么就算不相識,我也敢確信他在做文章和學習上有很高的造詣。潁州的秀才陳彤,我最早見到他是在湖南觀察使楊憑門下。那時遠遠望去就能感覺到他渾身透露出的高雅之氣。我看了看他的容貌,聽了聽他的言行,基本上也就因此了解了他的為人;等到認識時間久了,果然感覺他不是一般人能比的。楊憑待人接物十分慎重,不會輕易地把事情委派他人;想要爭取功名的人必然要在學識上有所擅長,不可能虛有其表就讓人家接受。我看著楊憑對他禮遇有加,而當時同科考試的秀才也都爭相讚譽,並且我這個人有堅信自己不會看走眼,既然這樣如果我還問他一些話來考察他的才學、給他出議論文來考察他的文平,那么還有什麼堅信可言呢?所以儘管我沒有認他做門生(沒有當他的主考官),他也不是出於我門下,(但我還是認為他有才學),這難道不是古人所說的“可謂智者道,難為俗人言”嗎?我擔任主考官這個差事已經很久了,但還從來沒有見到像陳生這樣有才學的人考進士而沒被錄取的。現在正趕上他要出行(舉進士),我就姑且把這篇文章送給他吧。(原創,望諸君指正)
文學考證
“何不信之有”是否應改成“何信之有”?
韓集《送陳秀才彤序》篇“何信之有”句原作“何不信之有”,南宋人謝克家始以丹筆圈刪“不”字,沒有引起大的回響,後經朱熹《昌黎先生集考異》鼓吹,遂成定論,相沿至今。那么,這一結論是否正確呢?我將參照章培恆師多次指導的意見就這個問題談一點看法。先將全文引在下面:
讀書以為學,纘言以為文,非夸多而斗靡也,蓋學所以為道,文所以為理耳。苟行事得其宜,出言適其要,雖不吾面,吾將信其富於文學也。
穎川陳彤,始吾見於楊湖南門下,頎然其長,薰然其和,吾目其貌,耳其言,因以得其為人。及其久也,果若不可及。夫湖南之於人,不輕以事接;爭名者之於藝,不可以虛屈。吾見湖南之禮有加,而同進之士交譽也,又以信吾信之不失也。如是而又問焉以質其學,策焉以考其文,則何不信之有?故吾不征於陳,而陳亦不出於我,此其非古人所謂“可為智者道,難為俗人言”者類邪?凡吾從事於斯也久,未見舉進士有如陳生而不如志者,於其行,姑以是贈之。
《考異》卷六“則何信之有”條有注,對刪“不”的依據作了交待:
諸本何下有“不”字,方本亦然。舊讀此序,嘗怪“則何不信之有”以下文意斷絕,不相承應,每竊疑之。後見謝氏手校真本,卷首用“建炎奉使之印”,末有題字云:用陳無己所傳歐公定本讎正,乃刪去此一“不”字。初亦未曉其意,徐而讀之,方覺此字之為礙。去之,而後一篇之血脈始復通貫,因得釋去舊疑。嘗謂此於韓集最為有功。但諸本既皆不及,方據謝本為多,而亦獨遺此字,豈亦不嘗見其真本耶?嘗以告之,又不見信,故今特刪“不”字而復詳著其說雲。
朱氏“特刪‘不’字”的版本依據是:用“歐公定本”讎正的“謝氏手校真本”,邏輯依據是:由於“此字之為礙”,以致“一篇之血脈”不能“通貫”。下面我們就來考察這兩個依據能否成立。
第一,用“歐公定本”讎正的“謝氏手校真本”是否可以作為刪“不”的依據。“謝氏手校真本”今天已不能見到,而對於此本的原貌及謝氏刪“不”的細節,《朱文公文集》卷八三《跋方季申所校韓文》作了交待:
季申所謂謝本,則紹興甲戌、乙亥之間,予官溫陵,謝公弟如晦之子景英,為舶司屬官,嘗與其幾間見之。蓋用天台印本剪裂粘綴,依陳後山本,別為次序。而卷首款以建炎奉使之印。因讀其《送陳秀才序》一篇,“則何不信之有”句內輒用丹筆圈去“不”字。初甚駭之,再加尋繹,乃知必去此字,然後一篇首尾始復貫通。蓋傳習之誤久矣。讀者雖亦微覺其硋,而未暇深究也。常竊識之,以驗他本,皆不其然。此本雖精,益復不見。豈季申讀時,便文縱口,尚不免小有遺脫。將所見者非其真本,先傳校者已失此字也耶?紹熙壬子孟夏病中,偶記其後。
由此可知:1.宋高宗紹興甲戌和乙亥之間,朱氏曾在謝克家侄景英處看到過這個“謝氏手校真本”,將近四十年後想起此事仍歷歷在目。2.謝克家根據“陳無己所傳歐公定本”用丹筆圈去“不”字以示當刪,並題字卷末,對圈刪“不”字的版本依據作了簡短交待。成書於此後的方崧卿《韓集舉正》曾多處參考謝本而不採此說;朱氏對謝氏圈刪“不”字也是“初甚駭之”,後經反覆琢磨,才接受了謝氏的意見。3.朱氏留心檢看了當時的其他韓集版本,結果發現“皆不其然”,也即都有這一“不”字,因而甚感不安,遂在《考異》中鄭重刪去此字並“詳著”其由來,並認為“此於韓集最為有功”。
《考異》“則何信之有”條注“末有題字”的“末”字,既與前句“卷首”對舉,自然指“卷末”而非本文的“文末”。可見,用“歐本”讎正的是本卷,未必就具體涉及到了“不”字的有無。假如謝氏的“卷末題字”雖在卷末,卻也明確指出是根據歐本才刪去“不”字的話,朱氏就不會在五年前所寫的《跋方季申所校韓文》中懷疑方氏可能因為看到的不是真本而是傳校時沒有刪“不”的傳錄本才“未改此字”的了。因為,假如確有這樣一個明確的注,則即使傳錄本未圈此字,方氏也會根據這個注而知道此字當刪的。這就說明,“歐本”並沒有說“不”字當刪,實不足以作為刪“不”的依據。而《考異》用“末有題字,雲用陳無己所傳歐公定本讎正,乃刪去此一‘不’字”這樣一個表達直接因果關係的句式,很輕易使人們產生歐公定本明確表白過“不”字當刪因而堪作依據的誤解。
朱氏《考異》是針對方崧卿《韓集舉正》“因其書更為校定”而成的。就刪“不”而言,《考異》依據的是所謂“歐公定本”,而《舉正》的版本依據在該書卷一方氏自序中有交待:“仆嘗得祥符中所刊杭本四十卷,其時猶未有外集,今諸集之所謂舊本者,此也。既而得蜀人蘇溥所校劉柳歐尹四家本,此本嘉?中嘗刊於蜀,故傳於世。繼又得李左丞漢老、謝參政任伯所校秘閣本。”祥符年為1008—1016,就算此本出自祥符最後一年,歐陽修也只有九歲,因而歐公定本必在祥符年之後。則方崧卿所依“杭本”早於朱氏所依“歐本”,加之方氏又得到另外一些版本,故而其可信性更大。何況朱氏寫作《考異》時離他在謝景英處讀到這個自稱用“歐本”讎正的“謝本”已有三十九年,記憶有誤實在也是難免的。方氏依據著更早的“杭本”,尚且沒有刪去此字,朱氏僅憑一個用晚出的所謂歐本讎正的並沒有明確說“不”字當刪的“謝本”而斷然刪去“不”字,其版本依據是不充分的。
第二,“不”字的存在是否影響了全篇意脈的貫通。
朱氏自稱其書“一以文勢義理及它書可驗證者決之”。可資驗證的“它書”不足以作為刪“不”的依據已如上述,即使只從“文勢義理”看,“不”字的存在也並不影響全篇意脈的貫通。
對“如是而又問焉以質其學,策焉以考其文”這句話的理解是把握全篇意脈的關鍵。從邏輯上看,假如該句是假設,則以刪“不”為是,假如是事實,則以存“不”為是。我們認為,“如是”句不是假設而是事實。理由有三:1.若此句為假設,則全篇邏輯關係舛亂。對陳生的熟悉可分為逐步深入的三個階段:未見之前認為理應不可及,既見之後感覺果若不可及,“問策”之後證實果然不可及。假如“問焉策焉”只是一種假設,那么既見之後“果若不可及”的不完整印象就得不到證實,對陳生的評價就僅止於“果若不可及”這一似是而非的印象層面。倘若真是這樣,韓愈的話就算不被人認為語含諷意,至少也會被認為傳達了一種不確定、不信任的態度,這與全文所透出的鼓勵中又有惋惜的友好的憐才的態度是不相符的。2.此句為事實,符合全篇題旨的需要。全文表彰的重點是陳生之學而不是陳生之行,通過實際考察證實陳生才學確乎不虛,正是全文目的所要求的。而且,“穎川陳彤,始吾見於楊湖南門下”一語已首次突破了“雖不吾面”的假設,後來又在“吾面”的基礎上進一步看到了別人對陳的態度,聽到了別人對陳的評價,再一次突破了“雖不吾面”的假設。作者親自“策”“問”陳生,從實踐上證實了陳生確如人言,並以“何不信之有”這一寓肯定於反詰的句式作結,進一步突破“雖不吾面”的假設,正是文勢之必然。3.當時的韓愈是有可能對陳生“問焉”、“策焉”一番的。寫作此文的永貞元年,正是其以孔孟傳人自期和獎掖後進的熱情高漲的時期,是時韓陳二人也已頗有交往。從“穎川陳彤”到“因以得其為人”,是寫貞元十九年冬,也即寫該序的前一年冬,韓公自御史台出為陽山令過潭州拜見長官楊憑時第一次見到陳彤的印象。“及其久也,果若不可及”一句則是寫此後韓公對陳生熟悉的深化。韓以待罪之身赴任陽山,沒有也不敢在潭州盤桓太久,此句若繼續寫潭州初見印象,豈能曰“久”?這就說明,韓陳自潭州初見之後,交往不斷亦且頗“久”,而地點也就在陽山。何者?有本序最後一句為證:“凡吾從事於斯也久,未見舉進士有如陳生而不如志者”。貶官陽山後的一年間,韓沒有離開過陽山,則韓陳二人之交往必在韓活動的範圍也即陽山之內。“夫湖南之於人”至“又以信吾信之不失也”數句也不只是寫序時對陳生的印象,而是初見以來印象的總和。魏氏《五百家注》該文題左“公貞元十九年冬自御史出為陽山令,過潭州,見陳彤於楊湖南門下,永貞元年徙掾江陵,送彤舉進士”的小注輕易給人以寫該序時韓陳第二次會面的錯覺。通過上文分析,我們知道,韓陳二人自804年初見後相處既久又熟,這樣的一種關係也就使得韓對陳“問”、“策”一番的可能性大為增加。
無論從版本依據還是從行文邏輯來看,朱熹的兩個依據都不能成立,“不”字的存在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理解。我們認為,應尊重《考異》以前的韓集版本,承認“不”字在此文中存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