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公證書回證

【送達公證書回證】公證處正式向當事人送交公證書時,由收件人簽名具領的憑證。由四部分組成:一、標題;二、收件人或收件單位、案由、案號、送達地點;三、正文。即寫明公證書件份數,由簽發人、送達人簽名,收件人、收件單位蓋章,註明收到日期。遇有不能送達的情況時,應由送達人寫明不能送達的理由;四、尾部。即“備註”,可寫明因情況複雜不能送達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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