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往勞動教養預防所

送往勞動教養預防所,是指蘇聯1982年10月11日法令引入刑法的一種新的刑罰方法。按照法律規定,這一刑罰適用於因流浪、乞討或其他寄生生活方式的犯罪人,是蘇聯刑罰體系中的一種主刑。蘇聯的法律規定,這一刑種不得適用於:(1)特別危險的案犯。(2)以前犯特別危險的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重傷罪、嚴重的強姦罪、特別惡劣的流氓罪和流浪、乞討或過其他寄生生活的犯罪而被判過刑的人。(3)被判過刑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4) 以前曾被送往勞動教養預防所,而釋放後三年內又犯罪的人。

送往勞動教養預防所的期限為1年以上2年以下。
如果受刑人在勞動教養預防所服刑期,逃避勞動,惡劣地或者一貫地違反紀律,或者違反勞動教養預防所行政管理規則,那么法院可以根據該所的建議決定將其未服完的刑易科為同樣期限的剝奪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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