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費條款

退費條款是倫敦保險人協會船舶保險有關退還保險費的條款。條款規定: ①船舶保單經雙方同意註銷時,其未到期部分,按規定的百分比計算退費; ②船舶由於特殊營業性質或其他原因,按保單約定的享受退費時,按兩個費率之間的淨保費的差額計算退費; ③辦理退費時,船舶必須安全到達; ④退費應以淨保費為基準,按規定的百分比計算; ⑤船舶在保險有效期間,連續停泊30天為一期,並按下列情況辦理規定的退費: ①船舶在港內停泊不進行修理,按百分之x計算退費; ②船舶在港內停泊進行修理,按百分之z計算退費; ③全期30天中,如僅有部分日期進行修理,這項退費得按照上述各兩項天數比例計算退費; ④船舶停泊在港外或無保障的水域,不能申請退費; ⑤連續滿30天的停留期,如分屬兩張屬於同一被保險人的保單,其退費應在兩張保單項下,按天數比例分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費條款
  • 適用:船舶保險契約的基本條款
  • 航程保險:自保險責任開始不辦理退保和退費
  • 退費比例:50%
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對於定期保險,退費辦法為:①被保險船舶退保或保險終止時,保險費自保險終止之日起,按淨保費的日比例計算退還保險費。②被保險船舶無論是否在船廠修理或裝卸貨物,停泊在保險人同意的港口或區域內超過 30 天時,停泊期間的保險費按淨保費的日比例的 50% 計算退費。如果經過 30 天的停泊期分屬同一保險人的兩張連續保險單,停泊退費應按兩張保險單所承保的天數分別計算。對於航程保險,自保險責任開始,一律不辦理退保和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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