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是指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將其全部出資收回或轉讓,而與公司脫離關係,從而喪失股東權的行為。退股有定時退股與隨時退股之分。前者指在一定期間發生一定事由而退股;後者指股東有不得已的事由發生。無論公司有無規定存續期限,均可自由隨時退股。一經退股,公司便停止使用該股東姓名,返還其出資。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無限責任股東對於申請登記前的公司債務,在登記後2年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股
- 出處:《公司法》
- 釋義:股東抽逃出資
- 分類:詞語解釋
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定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