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方法

追索方法,是指票據不獲付款、不獲承兌(限於匯票)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持票人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額的方法,追索的第一步是將自己被拒付或拒兌的事由向所有追索對象(其前手)通知。被追索人接到通知後,如不等持票人催索即自動償還票款,持票人不得拒絕受領。一經受領,持票人便不能行使追索權,而由償還票款的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如不自動償還,持票人可以對其中的一個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即確定追索對象,一經確定,便實際行使追索權,向被追索人提示匯票與拒絕證書,請求償還。此時,採取訴訟方式或訴訟外方式均可。

票據只獲一部承兌時,持票人可只就其餘部分追索。被追索者清償債務後,取得持票人追索權,可向自己的前手再追素。追索權人還可用一種特殊的方法,即“回頭票據”的方法行使追索權。它是由追索權人發出,以被追索人為付款人的票據。至於受款人,既可指定自己,也可指定他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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