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鹽匪誤殺旁人案,發生於184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追捕鹽匪誤殺旁人案
- 發生時間:1845年
- 涉及人物:劉庭順
- 發生時期:道光二十五年
案件記載
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直隸地方一個鹽店巡役叫劉庭順的,攜帶鳥槍和同店巡役孫大等出外巡查。看見五個不認識的人趕著毛驢,馱著口袋慌慌張張連走帶跑,就知道是私販,上前捉拿。鹽販趕驢逃跑,劉庭順等追趕,到街口時,鹽販們向劉等扔石頭抵抗,當時天還很早,街上沒有行人,劉等雖未被擲傷,但不能靠近,於是劉庭順向空地平放一槍,想嚇唬鹽販。恰好王和尚早起拾糞,宋寬聽到鬧聲從村中走出,剛到街口,劉收手不得,誤傷了王和尚左乳和宋寬咽喉等處,先後死去。總督根據“向有人居止宅舍施放鳥槍因而傷人致死例”,判劉庭順滿流。刑部查核示下:劉庭順雖充當鹽店巡役,報部有名,有捉拿鹽販的責任,但按例不準帶鳥槍,如因為格鬥放槍殺死鹽販應按“擅殺律”處絞刑。此案中劉庭順誤殺王和尚、宋寬二人,屬因擅殺而誤殺旁人,應比殺死鹽販還要重,所以原判為重罪輕縱,該總督應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