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96年6月3日,根據迪發〔1996〕7號檔案精神,成立迪慶藏族自治州土地礦產管理局。2002年機構改革後,在原州土地礦產管理局的基礎上成立了迪慶州國土資源局,內設辦公室、規劃政策法規科、耕地保護地籍測繪科、礦產開發管理科、地質環境管理科五個職能科室,將原州計畫委員會國土區劃辦、國土整治總體規劃有關的職能,原州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國有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職能,原城鄉建設局的測繪管理職能劃入州國土資源局。
2010年 根據《中共迪慶州委辦公室 迪慶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迪辦發〔2010〕14號),設立迪慶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屬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按照本局職業的調整,內設辦公室、規劃政策法規科、 人事教育科 、土地測繪管理科、礦產開發儲量管理科、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科六個職能科室。截止2010年,全局行政人員13人,工勤人員5人,事業編制人員2人,退休3人,黨組書記1人,局長1人,副局長3人,科級幹部11人。
職責調整
(一)加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力度,嚴歷打擊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嚴防國土資產流失,確保國土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
(二)加強測繪行政管理、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管理和測繪法規規定的項目管理。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依據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計畫和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執行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州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有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類現狀數據的責任。執行地籍管理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各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迪慶州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規範和監督國土資源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的審查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專項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負責有關耕地開發費的徵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