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審計

近代審計是按照歷史分期, 大約為18至20世紀中葉的審計,它以社會公證性的帳簿審計為特徵。18世紀產業革命後,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股份公司興起,使投資者與管理者,所有權與經營權開始分離、投資者不直接參加經營管理,並唯恐其投資遭受意外損失,故對經營管理者是否值得信賴問題,就需要依靠與企業無經濟利害關係的第三者加以審查,藉以證明其帳簿及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合理,財產狀況的正確與可靠。同時,國家為了保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也規定了企業的財務報表屆時必須通過審計公證的強制制度,從而有力地推動了審計事業的發展,促進了具有近代經濟特點的審計制度的形成。

我國近代,清朝實行的是“科道”經濟監督制度,即由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實行財審合一和監審統管。清被推翻以後,北洋政府設定了審計院,並公布了《審計法》。國民黨政府在1931年成立了監察院,下設審計部。在這一時期,西方近代審計思想雖也曾傳入國內,但由於當時我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審計的發展和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發展一樣,長期地陷在發展遲緩的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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