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約束

北宋熙寧二年(1069)十一月頒布的有關農田水利的政策法令。又名《農田利害條約》。王安石變法的內容之一。

正文,基本信息,

正文

<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述條例的主要內容是:①凡能提出有關土地耕種方法和某處有應興建、恢復和擴建農田水利的人,核實後受獎,其建議交付州縣實施;②各縣應上報境內荒田頃畝的地點和開墾方法;③各縣應上報境內應修浚的河流、應修建和擴建的灌溉工程,並作出預算及施工安排;

基本信息

④涉及幾個州縣範圍的,各縣都要提出意見,報送主管官吏;⑤各縣應修的堤防,應開挖的排水溝,要提出計畫、預算和施工辦法,報請上級複查,然後執行;⑥有關人員不得向百姓索賄;⑦根據州縣的報告,委派主管官吏和各路提刑或轉運使協商,複查核實後,由州縣施工;⑧關係到幾個州的大工程要經中央批准;⑨工程太多的縣,縣官因不能勝任的要調動工作,事務太繁重的可增加輔助官吏;⑩私人墾田或興修水利,經費過多時,可向官府貸款,或勸諭富裕農戶借貸;凡出力出資興辦水利的,按功利大小給予獎勵和錄用;不按規定開修的,官吏要督察並罰款;各縣官吏興修水利見成效者,按功勞大小升賞,臨時委派的人員亦比照給予獎勵。這些規定是在調查的基礎上制訂的,在實行過程中又有所補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