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用問答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用問答

近幾年,在各級有關部門和領導的扶持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比較快,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是,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它的主體地位,所以這些組織在登記和發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難,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確立它的市場主體地位,這是解決的第一個問題。第二,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行為進行適當的規範。

基本介紹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主要意義,主要條件,遵循原則,合法權益,總則,

圖書信息

作 者: 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叢 書 名: 出 版 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ISBN:9787802266292 出版時間:2006-11-01 版 次:1 頁 數:200 裝 幀:平裝 開 本:大32開 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司法案例與司法解釋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用問答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用問答

內容簡介

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必須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在
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框架內,由本社的全體成員根據本社的特點和發展目標制定的,並由全體成員
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制定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的必要條件和必經程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
法律法規,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框架內制定。其次,農民專業合作社制
定的章程應當符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起草章程時可以參照示範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簡單地照搬照抄示範章
程。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由全體設立人制定,
所有加入該合作社的成員都必須承認並遵守。可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是由全體設立人共同參與制定的,
正是由於制定章程是多數人的共同行為,所以,必須經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才能形成章程。章程應當采
用書面形式,全體設立人在章程上籤名、蓋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治特徵的重要
體現,因此,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事項,都應當由成員協商後規定在章程之中。

主要意義

.問為什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答:立法的目的,主要解決三個問題。第一,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調整的主體,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農村家庭承包經濟為基礎的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為了解決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分散經營和大市場對接的問題,自願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現民主管理。

主要條件

1.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於滿足成員的“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
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能夠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才能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只有能夠利用農
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的成員的參與,才能保證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從而維護
成員自身的權益。
2.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常運行與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規則,
是全體成員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只有在承認並遵守特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
程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成為特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承認並遵守章程是指對章程全部內容的承認,遵
守章程所有記載事項的規定,履行由此產生的義務,享有由此產生的權利。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在對章程
記載的任何事項提出異議或者保留的情況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遵循原則

1.成員以農民為主體。為堅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農民成員服務的宗旨,發揮合作社在解決“三農”問
題方面的作用,使農民真正成為合作社的主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 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並對合作社中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的數量進行了限制。
2.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成員自我服務為目的而成立的。
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都是從事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或提供同類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目的是
通過合作互助提高規模效益,完成單個農民辦不了、辦不好、辦了不合算的事。這種互助性特點,決定了
它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決定了“對成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謀求全體成員共同利益”的經營原則。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互助性經濟組織,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 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都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農民可 以自願加入一個或者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入社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農民也可以自由退出農民專業合作 社,退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 份額,並將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法返還給成員。
4.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機構和保證農民成員
對本社的民主管理兩個方面作了規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
設理事長,也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設成員代表大會(需成員150人以上)、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
員可以通過民主程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產經營活動。
5.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盈餘分配方式的不同是農民專業合
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區別。為了體現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的基本原則,保護一般成員和出資較多成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可分配盈餘中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額)比例返還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其餘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紅的方式按成員在合作社 財產中相應的比例分配給成員。

合法權益

(1)財產權利。《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合作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形成的和社會捐贈形成的 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這一規定旨在明確合作社對上述財產享有獨立支配的權利。本條 第二 款同時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這是合作社行使財產處分權利的重 要形式。同時,合作社作為獨立的法人,依法享有登記財產、申請註冊商標和專利的權利。
(2)依法享有申請登記字號的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字號受到相關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3)生產經營自主權。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在其成立之後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其
生產經營和服務的內容不受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市場主體的干預。
(4)通過訴訟和仲裁的途徑保護自身權利。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法律認可的民事主體,在日常經營活
動中,如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過訴訟和仲裁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依法享受國家扶持政策的權利。符合國家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國家支持農民
專業合作社的各項政策。

總則

1.為什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什麼是農民專業合作社?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唯一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嗎?
4.《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與其他規範市場主體法律相比有什麼特點?
5.《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通過實施以後,對推動農村和農業發展有什麼積極的意義?
6.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早先的人民公社有什麼不一樣?
7.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最基層村民自治組織是什麼關係?
8.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哪些人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哪些服務?
9.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lO.農民專業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資格?
11.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哪些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12.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哪些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13.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在什麼限度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14.國家如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權益?
15.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什麼?
16.國家通過哪些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17.國家鼓勵和支持哪些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1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如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19.如何通過農村金融改革和創新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20.我國如何規定支農資金整合的方法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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