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驗收辦法(暫行)》的通知

為做好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驗收工作,強化責任機制,根據《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辦墾[2008]98號)等有關規定,我部研究制定了《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驗收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驗收辦法(暫行)
  • 單位:農業部農墾局
  • 文號:農辦墾[2009]98號
概述,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驗收辦法(暫行),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 驗收時間與內容,第三章 驗收程式與組織,第四章 驗收結論與後續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概述

農辦墾[2009]98號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驗收工作,強化責任機制,根據《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辦墾[2008]98號)等有關規定,我部研究制定了《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驗收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農墾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屬檔案1:農業部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驗收申請書;
附屬檔案2:農業部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附屬檔案3:農業部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經費決算表;
附屬檔案4:農業部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驗收證書

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驗收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驗收工作,強化責任機制,根據《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辦墾[2008]9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驗收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嚴謹、講求實效、簡便易行的原則,採用科學的評價機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確保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驗收時間與內容

第三條 項目驗收工作在契約執行期滿後半年內完成。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契約完成期限後一個月內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報農業部農墾局批准。延期驗收時間不能超過一年。
第四條 項目驗收工作以《農業部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契約》為依據,主要對項目任務和考核指標完成、經費使用及實施效果等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
第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契約指標需進行調整或項目必須終止的,應及時向農業部農墾局提出申請,按批准後的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間進行驗收,或審查後做出終止意見。

第三章 驗收程式與組織

第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按契約約定的期限完成項目計畫後一個月內,向農業部農墾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農業部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驗收申請書(附屬檔案1);
2.農業部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契約;
3.農業部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附屬檔案2);
4.農業部熱帶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項目經費決算表(附屬檔案3);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項目驗收材料經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形式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送農業部農墾局審核,由農業部農墾局下達項目驗收通知。
第八條 農業部農墾局組織成立項目驗收委員會,項目驗收委員會負責項目驗收工作,根據具體情況採用現場、通信、會議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項目驗收委員會由5-7名具有高級職稱和良好職業道德的技術、經濟、管理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其中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二。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等相關人員不能作為項目驗收委員會委員。
第十條 項目驗收委員會委員職責:技術專家負責對項目契約書規定的技術內容和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經濟專家負責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和經濟社會效益進行評價;管理專家負責對項目智慧財產權和組織實施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委員會委員對驗收材料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委員會對所驗收項目做出驗收意見,並對驗收意見負責。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驗收後15日內將驗收材料裝訂成冊,一式2份連同電子文檔報送農業部農墾局。報送的電子文檔必須與報送的書面材料一致。

第四章 驗收結論與後續管理

第十四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第十五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1.未完成契約規定任務和考核指標80%;
2.提供的驗收材料不全或不真實;
3.未經批准,擅自對目標、任務和考核指標等作較大調整;
4.超過契約完成期限半年仍未完成驗收,而又未獲得延期驗收批准;
5.經財務檢查,項目經費使用存在違規違紀行為;
6.項目實施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第十六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在接到通知一年內,可提出再次驗收申請。如仍未通過驗收,項目負責人三年內、承擔單位一年內不得再承擔此類項目。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驗收證書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農業部農墾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完成後,由農業部農墾局建立項目驗收檔案,並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再次申請該類項目時的信用評價依據。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在驗收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及瀆職等行為,一經查實,將終止或取消其繼續承擔此類項目的資格。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及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參加項目驗收的有關人員,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項目技術成果的,依照有關法律及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墾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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