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標準化是組織現代化農業生產的重要科學技術基礎,對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科技進步,改進產品質量,增強出口創匯能力,提高社會、經濟及生態效益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標準化管理辦法
  • 國家:中國
  • 頒布單位:農業部
  • 頒布時間:1993年3月22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農業標準由農業、畜牧獸醫、水產、農墾、農機化、鄉鎮企業、環能、飼料等專業組成,主要任務是在農業部行業歸口範圍內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研究和國內外標準科技活動,為加快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發展服務。
第三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都要把農業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科技發展的規劃和計畫,並加強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要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出口創匯能力。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農業部是全國農業標準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標準化規章制度。
(二)制、修訂農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制、修訂農業標準,審查上報國家標準的審批、發布,並審批、編號、發布行業標準。受理部直屬企業標準備案。
(四)組織推動農業標準的貫徹實施,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管理農業系統等全國農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
(六)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七)組織標準化工作的獎勵和表彰。
(八)管理和開展農業行業範圍內的有關國際標準化工作。
(九)負責部內、部外標準的協調工作。
第六條 農業標準化工作由部質量標準司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各業務司分工協作負責。各級農業主管標準的部門和單位要健全標準化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管理標準化工作。加強標準的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市的農業標準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農業部及本省制定的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省農業標準化工作的實施細則和措施。
(二)編制本省農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本系統的企、事業及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業務,並監督檢查計畫的落實情況。
(四)會同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地方農業標準。
(五)組織實施標準,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六)管理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事業單位的標準化工作。
(七)組織對重要農業新產品和技術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
(八)開展標準化的宣傳、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組織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八條 農業部有關業務司是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部制定的標準化工作的法規及規章制度,組織制定本專業標準化管理細則。
(二)提出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草案,經部批准下達後實施,檢查計畫的落實。
(三)負責本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技術協調工作。
(四)負責落實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審查工作,將報批稿送部質量標準司審核發布。國家標準報批稿,經質量標準司審核後,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五)對本專業標準的貫徹實施和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六)開展標準的人員培訓、宣傳等工作。
(七)推薦本專業標準項目報獎工作。
第九條 農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範圍內從事全國或全行業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其主要任務是:
(一)遵循國家和部的有關標準化的方針、政策,提出本專業標準的政策、標準體系及規劃、計畫的建議。
(二)受部對口專業司的委託承擔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制定。
(三)負責本專業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和標準的複審,做好標準的技術協調工作。
(四)開展本專業的標準宣傳和諮詢服務工作。
(五)承擔本專業的國際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
(六)受委託辦理與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事項。
第十條 部直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標準化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農業部制定的標準化工作的規章制度,貫徹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
(二)制、修訂企業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並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套用標準化手段,不斷開發新產品,保證產品質量,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五)農業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企事業單位的新產品和技術引進項目,進行標準化審查。
(六)加強企業標準化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標準化人員素質和企業職工的標準化意識。
(七)開展標準化情報工作,積極參與標準化學術交流。
(八)對標準化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所、室及班、組等進行表彰獎勵。
各企、事業單位根據標準化工作的需要,設相應的標準化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標準化工作人員。從事標準化工作的專職或兼職人員應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熟悉生產管理業務。
第三章 標準制定
第十一條 農業標準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
第十二條 國家標準範圍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行業標準的主要範圍是:
(一)農作物種子(種苗)生產技術、質量、分級、檢驗、精選、加工、包裝、標誌、貯運及安全、衛生標準,農作物生產技術規程。
(二)農業生產技術:病蟲害的測報、防治,農藥合理使用;化肥、有機肥肥效試驗、合理使用、肥料質量監測、生物製劑的質量及分析方法、中低產田分類指標等。
(三)熱帶作物及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天然橡膠、劍麻等的質量、檢驗方法,產品加工及機械等。
(四)農業機械試驗鑑定、安全監理、技術保養、作業質量、機具維修、設備管理及各種中小農具的生產技術、品種、規格、質量及檢驗等。
(五)畜禽品種、生產飼養技術、衛生檢疫及檢驗,草地資源區劃、分類、牧草種子質量、加工、貯運、包裝,獸醫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衛生等。
(六)水產資源和養殖技術規範,水產品、漁具和漁具材料的質量、品種、規格、檢驗、包裝、貯運及安全衛生,漁業船舶製造與維修,漁業專用儀器和機械等。
(七)省柴節煤技術,沼氣、太陽能、風能、微水發電和農村生產節能技術的設計,套用規範及質量、檢驗方法;農業環境保護的監測,污染指標,農業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等。
(八)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配合飼料、混合飼料等質量、安全衛生及檢驗方法,飼料機械加工等標準。
第十四條 企業標準的範圍主要是:
(一)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由企業制定產品標準。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而制定的高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三)企業在產品開發的過程中需要有統一的生產工藝,按標準進行生產。
(四)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第十五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的主要範圍是:
(一)國家要求控制的重要農產品質量標準。
(二)農作物的種子、種苗的質量分級標準。
(三)農藥、獸藥、水產生物類藥品、有機複合肥、生物菌劑、植物生長調節劑、土壤調理劑及食品安全、衛生標準。
(四)農產品及加工品的生產、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
(五)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六)農業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
(七)農業通用的技術術語、符合、代號和製圖方法。
(八)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均屬推薦性標準。
第十六條 制定標準的原則是:必須保障農業生產、生活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滿足使用要求,保護消費者利益;有利於推廣農業科技成果,實現高產、優質、高效,作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協調配套;因地制宜發展名、特、優產品;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提高標準水平,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及對外貿易。
第十七條 標準的制定按計畫進行。國家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下達計畫。農業行業標準計畫由部質量標準司統一編制,以部文下達。制定標準工作的主要程式和要求按《農業部國家(行業)標準的計畫編制、制定和審查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應組成有科研、教學、生產、監督檢驗、使用單位及管理部門等參加的工作組負責起草,標準的審查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未成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技術歸口單位組織進行。地方農業標準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計畫,經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批後,組織制定標準。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
第十九條 標準的批准、發布。
(一)國家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編號、發布,獸藥國家標準由農業部審批、編號、發布。
(二)行業標準由部批准、發布。
(三)地方標準由省(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
(四)企業標準由企業批准、發布,並向上級標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標準在貫徹實施後,要適時進行複審。複審期一般不超過五年(企業標準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四章 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業部對國家、行業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開展農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農業科研、生產、經營、服務等單位都應貫徹執行農業標準。
(一)農業強制性標準依法強制實施。
(二)農業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生產者自願採用。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生產要貫徹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企業標準,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註明標準代號、代碼。
第二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開發新產品必須貫徹有關標準,新產品鑑定定型時,由部質量標準司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標準化審查,沒有進行標準化審查的產品,不得定型和投產。
第二十五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契約雙方約定。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要保證質量,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
第二十六條 從國外引進的技術設備,要符合國內標準化要求,項目引進前要進行標準化審查,沒有標準的產品、技術設備不得引進。
第二十七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強標準的宣傳貫徹,開展標準的示範,舉辦標準培訓班,召開標準的現場會,放標準錄像,張貼標準的主要內容印發標準材料發給農場職工和農民,使農民掌握、套用標準,並增強採用標準的自覺性。
第二十八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有計畫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標準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標準經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標準的制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撥給補助經費,專款專用。行業標準化費由各業務司安排。
第三十條 農業標準化工作應納入各司科研經費計畫和各省科技計畫。
第三十一條 每年年底報國家標準補助費決算報表,同時編寫決算說明書。決算說明書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經費支出情況,資金使用效益,科技三項費用管理的經驗和問題,以及改進的意見等。
第六章 標準的獎勵
第三十二條 農業標準化科研成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部初審推薦報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進步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也可按照農業部申報科技進步獎的有關規定報獎。
第三十三條 每隔五年,表彰在農業標準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