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各級組織和管理人員職責,第三章 機械作業,第四章 技術保養,第五章 機具和油料、物料管理,第六章 農機修理,第七章 農機技術改造與更新,第八章 技術檔案,第九章 統計與核算,第十章 機務人員管理和技術培訓,第十一章 安全監理與勞動保護,第十二章 評比與獎懲,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機化管理,提高農機化科學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精神,結合國營農場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農業機械是農業生產的重要物質技術基礎,各級農墾管理部門和國營農場必須依靠技術進步,堅持使用維修與更新換代相結合,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相結合,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做好農機化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營農場農機化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運用經濟、技術、行政、法規等措施,對農業機械選型、配套、使用、維修、改造和更新等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農機設備技術狀態,保證適時、優質、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農業生產任務,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第四條 實行農機標準化管理,是國營農場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各墾區要制定各項農機化管理標準,使農機標準化管理工作制度化、經常化。
第五條 國營農場場長必須履行農機化管理職責。農機化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標準,如機車完好、效率、能耗、安全等應列入場長任期責任目標。
第六條 國營農場要重視機務隊伍的建設,加強對機務人員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技術培訓,保持機務隊伍的相對穩定,建設一支與農機化管理和農業現代化相適應的機務隊伍。
第七條 農機化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農墾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農機化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國營農場負責農機化管理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各級組織和管理人員職責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墾部門必須確定一名主管領導並設定相應的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負責農機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機械化和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加強農機化巨觀管理,制定本墾區農機技術裝備政策及農機化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準。
(二)負責本墾區農機化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本墾區農機化管理的經驗交流,開展農機管理標準化評比活動和農機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四)負責編報本墾區農機化發展規劃和統計報表。
第九條 國營農場場長對全場農機化管理負全面責任(或授權機務副場長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農業機械化和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條例和規定。
(二)組織制定並檢查機械作業計畫、技術保養計畫、技術革新計畫、修理計畫、油料物料配件計畫、機務人員培訓計畫和各項機務定額等的執行情況。
(三)主持制定農場農機化發展規劃、農機更新改造規劃、農機化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和大修理(定期修理〈下同〉基金提存管理辦法等,審定農機投資、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組織農機管理標準化評比活動,及時、準確掌握和分析全場農機工作動態,檢查農機化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機械化增產措施的執行情況,制止各種違反規定的行為,保證機械化生產的順利進行。
(五)組織農機科學實驗、更新改造和機械化試點工作,推廣各種節能措施和農機新技術,搞好技術協作。
(六)組織全場機務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負責機務人員的任免、調動和獎懲,對重大機械事故負責作出結論和處理,並承擔應負的責任。
(七)組織農場農機修配廠的修理工作。
(八)總結交流機務工作經驗,按時提出機務工作總結報告和農機化統計報表。
第三章 機械作業
第十條 田間機械作業,必須符合農業技術要求,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實現田間機械作業標準,保證適時、優質、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生產任務。
第十一條 新的和修後的動力機具要按規定進行試運轉,及時填寫技術檔案,確認技術狀態正常,方能投入作業。
第十二條 按照機械作業計畫,作業前要進行本地塊區劃,確定行走路線,訓練好標準作業手,做好各項物資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機具要合理配套和合理編組,採取正確的作業方法。作業機具要正確安裝調整,達到技術標準,方能參加作業。
第十四條 建立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實行機車組自檢和專人檢查驗收相結合的辦法。質量不合格的,要及時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排灌機械、運輸機械以及糧食處理、飼料加工、林、牧、漁等非田間作業機械的管理,要有專人負責,遵守使用保養規定,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第四章 技術保養
第十六條 各種農機具要認真貫徹“防重於治,養重於修”的原則,切實執行技術保養規程,動力機械要按主燃油耗量確定保養周期,按時、按號、按項、按技術要求進行保養,實現技術保養標準,確保機具經常處於完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拖拉機和各種動力機械要做到五淨(油、水、氣、機器、工具),四不漏(油、水、氣、電),六封閉(柴油箱口、汽油箱口、機油加注口、機油檢視口、汽化器、磁電機)一完好(技術狀態)。
第十八條 農具要實行常年修理,達到三靈活(操作、轉動、升降)、五不(不松曠、不鈍刃、不變形、不鏽蝕、不缺件),一完好(技術狀態)。
第五章 機具和油料、物料管理
第十九條 機耕隊(生產隊)要統一規劃機務區,建立三庫(機具庫、零配件庫、油料庫)、一間(保養間)、一場(農具停放場)。機務區地勢應高燥、平坦、便於農機具出入。要遠離居民點,四周設防火道和排水溝,並進行綠化。
第二十條 保養間要配備必要的機車保養和農具檢修工具、設備和檢查儀器,實行專責管理,保養時要注意節約油料、零件、材料,提高工效,保證質量。
第二十一條 農具管理要落實到人,固定停放地點。農具停放場包括長期停放場(內設調整平台)和臨時停放場。長期停放的農具應技術狀態完好,排列整齊,塗油墊起,不準亂拆亂卸。容易變質、變形、鏽蝕的部位,如電器、膠製品、紡織品、鏈條、刀片等應清潔後入庫保管。
第二十二條 油料要嚴格分清牌號,按類存放,裝油容器和加油工具要保持清潔。汽油要單庫存放,柴油必須經96小時以上沉澱,實行緩衝卸油、浮子取油、多級過濾、密封、計量加油等方法,黃油要有加注器,混各油要有攪拌器,要認真搞好廢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推廣節油經驗。油庫要有可靠的安全設施。
第二十三條 油料、配件、材料的入庫和領發,必須辦理檢驗登記手續,做到賬物相符。配件、材料要根據保管技術要求,擺放整齊,定期維護,防止腐蝕生鏽,受潮變質或受壓變形等現象。
第二十四條 機具送修、竣修時,交接雙方要共同檢查驗收和填寫技術檔案,清點工具、備件及附屬設備,辦好交接手續。
第六章 農機修理
第二十五條 認真貫徹計畫預防維修制度和大修基金提存制度。實現機具的計畫修理和常年修理。積極採用以技術狀態監測為基礎的修理方法,嚴格遵守維修規程,執行修理技術標準,改進修理工裝,提高檢測技術和修理工藝水平。
第二十六條 拖拉機、汽車、內燃機大修,必須由有大修能力的農機修配廠承擔。農機修配廠要保證大修機車達到質量驗收標準規定的功率、耗油率等技術經濟指標,實行三包,並有明確的保修期限。
第二十七條 要在保證修理質量的前提下,積極做好舊件的修複利用,節約修理資金和材料。
第二十八條 農機修配廠要加強修理設備的管理和維修,保證設備精度,提高設備利用率。
第七章 農機技術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九條 國營農場應根據農機設備的技術狀況、農機化發展規劃和裝備政策,編制農機技術改造與更新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做好技術經濟分析論證,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研製和革新的機具設備,必須經過實地試驗、鑑定,確有成效方能組織推廣。
第三十一條 農機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應按國家規定主要用於農機技術改造和更新,不足部分應從農場利潤留成、集資等多渠道解決。
第三十二條 農機設備出租、轉讓或報廢,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出租、轉讓、報廢農機所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農機技術改造與更新。報廢機具不準再使用或者轉售,應分解辦理。
第八章 技術檔案
第三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汽車、內燃機等動力機械,各種農業機械及修理設備,要建立技術登記簿、修理鑑定檢測記錄、設備卡片等技術檔案,做到記載準確,填寫及時,字跡清楚,數據齊全。
第三十四條 主要機械設備都應有班次工作記錄。當班要如實記載,各項基礎數據必須切實準確。
第三十五條 技術檔案要有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常年保持完整清潔。
第九章 統計與核算
第三十六條 要加強統計與核算工作,把機務統計納入正規的統計渠道。
第三十七條 統計資料要填寫及時、準確、全面、清楚,並按規定及時匯總上報。
第三十八條 實行定額管理,搞好腳踏車核算,做到任務有要求,消耗有定額,質量有檢查,成本有核算,階段有經濟分析,年終有決算。
第十章 機務人員管理和技術培訓
第三十九條 機務隊伍必須做到定員定額,相對穩定。機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級,要與農機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報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機務人員實行分級培訓。各級農墾管理部門重點培訓機務管理幹部;國營農場重點培訓駕駛、維修、操作人員。採用代培、輪訓等多種渠道和多種形式,實行崗位培訓,不斷提高機務人員的技術水平。要充分利用職業高中農機班和技工學校有計畫培訓農機後備人員。機務管理幹部必須具有中專以上的專業水平。現職農機管理幹部要進行必要的知識更新培訓。
第四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技術、業務考核制度。機務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技術考核,考核成績應記入個人技術檔案並作為任職和評級的重要依據。[1
第十一章 安全監理與勞動保護
第四十二條 機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農機安全監理規章、安全操作規程和道路交通規則。各級領導要重視安全工作,制定、落實安全措施,配齊安全檢查設備,做好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每項作業前,都要對全體機務人員和作業輔助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全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各級農機監理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認真做好安全監督和技術狀態監督工作,做到學法、懂法、守法、執法。
第四十四條 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經農機安全監理部門考試合格,駕駛員應持有駕駛證,農具手應持有操作證。無證者不準開車、操作。
第四十五條 建立事故呈報制度。凡發生重大人身傷亡和機械嚴重損壞事故,都要及時逐級上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應及時進行現場檢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責任。對事故要認真總結經驗,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四十六條 各級領導要重視勞動保護,不斷改善機務人員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按規定配備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二章 評比與獎懲
第四十七條 要大力開展農機管理標準化活動,定期組織檢查評比。標準化機車組的評定由機耕隊(生產隊)負責組織,上報農場審批後,頒發標準化合格證。標準化機耕隊(生產隊)和標準化農機修配廠的評定由農場負責組織,上報管理局審批後,頒發標準化合格證。標準化農場的評定由管理局負責組織,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農墾部門審批後,頒發標準化合格證。對不能保持標準化合格要求的,可按審批許可權收回其標準化合格證。
第四十八條 對獲得標準化合格證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農場要結合每年的評比活動,開好總結髮獎大會,大力宣傳標準化單位和個人的事跡,表彰先進,推動後進。
第四十九條 對於違犯農機管理有關規定和勞動紀律,造成責任事故,或管理很差,影響生產者,除按有關規定賠償外,重大事故,還要按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負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集體所有制和職工個人擁有的農業機械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的基本原則納入農場農機管理的範圍。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