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百草枯監督管理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百草枯監督管理的通知》是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10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百草枯監督管理的通知
  • 發文字號:農辦農[2018]17號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7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自2016年7月禁用百草枯水劑以來,各級農業部門採取一系列監管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百草枯水劑禁而不絕的問題在一些地區仍然存在,致使服用百草枯自殺事件時有發生。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進一步加強百草枯監督管理,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百草枯管理規定
農業部公告第1745號、2445號明確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登記和生產許可、停止生產,保留母藥生產企業水劑出口境外使用登記、允許專供出口生產,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劑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百草枯可溶膠劑登記證於2018年9月25日到期,不再批准境內使用登記延續,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百草枯可溶膠劑在境內銷售、使用。各級農業部門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嚴禁百草枯母藥在境內銷售。
二、全面監控百草枯生產動態
要全面監控百草枯母藥、水劑、可溶膠劑的生產、出口、庫存情況,嚴防專供出口產品轉內銷。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要完善生產、銷售台賬,每季度首月上旬向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報送上季度百草枯生產數量、出口數量、出口國家或地區、季末庫存等詳細情況。省級農業部門要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我部報送上季度上述匯總情況。
三、徹底清查處理百草枯水劑遺留問題
要對沒有“專供出口”生產資質企業及農藥經營單位、網上銷售店、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病蟲害防治組織、鄉村農戶等社會上庫存和尚未銷售使用的百草枯水劑,進行全面清查、回收,並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及時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處置費用由相應的生產企業、經營單位承擔,生產企業、經營單位不明確的,處置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四、嚴厲打擊違規生產經營百草枯的行為
要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採取切實可行措施,全面加強百草枯監督管理。要以百草枯、敵草快、草甘膦、草銨膦等滅生性除草劑生產企業、經營單位為重點,全面檢查其原材料進貨及生產銷售記錄,特別要嚴查隱性添加百草枯、以百草枯假冒敵草快等除草劑問題,對違規生產、經營、使用百草枯的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要做好部門間、省際間協同配合,發現線索,一查到底,堅決打擊。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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