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征納審計是對農業稅徵收的計算和減免的審計。其審計內容:(1)徵收的計算是否正確、合規、有無多征或少征;(2)減稅或免稅標準是否合規,數額計算是否準確。
農業稅優待與減免條件是:①依法開墾“生荒地”所得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徵二年;②利用荒山新墾植的果樹,未結果時一律免徵,有間種作物的土地,按規定給予適當減免;③農業科研機構,國營農場、林場種植的土地暫免;④幼兒教養院、養老院自有自耕的土地,為自用培育的果樹苗和其他樹苗的土地,植樹造林或在林地內間種作物的土地,城市和郊區已征地產稅的土地,在輪歇年的輪歇地,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和勤工儉學種植的土地,免徵農業稅;⑤對因農作物遭受水、旱、風、雹等自然災害而欠收的,應按照規定予以減稅或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