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普魯士式道路

農業發展普魯士式道路是在保存君主制度、貴族特權及中世紀封建殘餘條件下,通過自上而下改革,使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農業中緩慢發展的道路。以普魯士最為典型,列寧因此稱為“普魯式道路”。它與“美國式道路”相對應。1807年10月,普魯士國王頒布“十月敕令”,規定從1810年起,廢除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承認農民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1811年9月,頒布“調整敕令”,允許農民通過繳付贖金而從地主那裡取得土地,免除封建義務。

贖買條件十分苛刻,農民要付相當於常年支出25倍的贖金,或者將2/3—1/2的耕地割讓給地主。地主從中獲得大量地產和贖金,逐步向農業資本家轉化。農民不同程度地擺脫封建束縛,有的經營農業,有的流入城市成為僱傭工人。1816年頒布《皇家宣言》,1821年頒布《義務解除法》,規定只有擁有一定財產的富裕農民才能贖免封建義務。1821年,頒布《公有地分割法》,規定將農村公社的公有土地分割,變為私人所有。1832年,建立為農民繳納贖金手續的土地銀行。1850年3月,普魯士政府宣布實行新的《調整地主和農民關係的敕令》,取消農民的次要封建義務,對強制勞役和地租等主要封建義務也規定用較低的價錢贖買免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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