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繫,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並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 性質:龍頭企業
  • 屬性:農業產業
  • 包括國家級:龍頭企業、省級龍頭企業
定義,國家級標準,

定義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包括國家級龍頭企業、省級龍頭企業、市級龍頭企業、規模龍頭企業。

國家級標準

企業組織形式
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注入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企業經營的產品
企業中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70%以上。
加工、流通企業規模
總資產規模:東部地區1億元以上,中部地區7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4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東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3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東部地區1.5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億元以上,西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
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
東部地區10億元以上,中部地區8億元以上,西部地區6億元以上。
企業效益
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欠折舊,不虧損。
企業負債與信用
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企業帶動能力
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特種養殖業和農墾企業除外)的數量一般應達到:中東部地區3000戶以上,西部地區1000戶以上;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契約、入股和合作方式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企業產品競爭力
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領先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銷率達9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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